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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定死刑复核期限的建议及答复

发布时间:2014-12-30 11:4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1845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各类强制措施都有期限规定,唯独对死刑复核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我在公、检、法三个部门工作过,在基层与老百姓尤其是案件当事人、法律工作者交流比较多,深感不设定死刑复核期限,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来看,总体上弊大于利。鉴于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我国从法律层面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把关,以慎重对待死刑判决、防止错杀冤杀,但慎重对待并不等于无限期延长,一个死刑案件到底需要复核多长时间才有定论,如果没有统一规范的法律约束,衍生的社会问题、现实问题越来越多,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同时,我们必须走出传统的误区,不能机械地照搬外国不设置死刑判决期限的做法,也不能片面地认为死刑复核时间越长越好,防止错杀冤杀更多的要从案件侦查、一审和二审上把关,从执法办案源头解决问题。

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看,近五年来判处死刑☆人,目前羁押在看守所☆人,现报请最高法院复核☆人(以上数据涉密)。其中羁押一年以上的282人,羁押时间最长的近10年。如衡东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曹华兰,20048月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逮捕,200511月被衡阳市中院判决执行死刑,被告人不服并提出上诉,后经过衡阳市中院、湖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多个来回的发回重审、重审,被告人目前仍然羁押在看守所。死刑复核无限期,直接带来以下弊端:一是消弱死刑威摄力,死刑案件的久拖不决,使死刑惩罚功能大打折扣,失去应有的震慑力和教育意义。二是影响司法机关形象,死刑复核时限的缺失,容易滋长执法人员懒惰心理,降低执法人员责任心,致使办案效率低下,导致社会民众对司法的失望和轻视。三是不利于人权保护,任何案件都应在合理时限内公正判结,使无罪的人及早获得自由、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罚,而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却由于时限的缺失,使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尤其对复核后改判无罪的人,造成的伤害更大。四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的死刑案件复核一、二年甚至更长时间,不少被告人家属、亲属因挖空心思打探消息、找关系,他们往往因筋疲力尽、钱财两空,将急躁、愤怒、不满情绪发泄到党政司法机关,甚至煽动闹事。同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和生活也造成极大压力,应得的赔偿迟迟无法获得,认为正义得不到伸张,对司法机关产生怀疑。五是不利于证据的保全,判决结果迟迟不下来,证人害怕犯罪嫌疑人报复的心理逐渐增强,最终能否在法庭审理时作证暂且不说,即便作证,由于时间的流逝,作证质量也会降低。同案人员的口供印证也会出现矛盾,从而使案件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六是给监管工作增加更多更大的压力,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情绪一般都不稳定,特别是上诉后长期久拖不决,容易使他们产生绝望、恐惧、愤怒等情绪,引起自杀、自残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加大了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精力投入,造成司法成本巨大浪费。

基于以上情况,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一是从立法层面设置死刑复核期限。由于提请死刑复核的案件经过了严格法庭调查、辩证和论证,建议参照一审、二审期限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补充设定死刑复核程序期限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死刑案件三个月内复核完毕,对重大疑难的死刑案件六个月内复核完毕,因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也应当经过特批程序延长。二是规范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明确死刑复核程序范围、启动方式和审理方式,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逐项明确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和期限规定,确保死刑复核程序高效运转,及时实现司法正义。三是加强死刑复核工作监督。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执行情况,除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外,可以考虑增加政法系统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环节,每年对上年度复核落实情况集中监督一次,促使执行到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561号建议的答复

胡旭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定死刑复核期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即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审慎态度,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严密死刑复核程序设计及相关流程,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始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死刑适用的公正。同时,由于死刑复核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程度各有不同,千差万别,在目前情况下立法尚未确定统一的死刑复核期限。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死刑复核工作的效率:

一、结合死刑复核工作实际,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期限的规定》并在内部试行,设定了相对科学的死刑复核期限,对期限的延长、中断等事项亦作出严格规范,并将期限内结案率作为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

二、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试行)》,各刑事审判庭亦跟进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对死刑复核案件的分案、提讯、阅卷(包括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评议、文书制作、签发、送达等各个环节均提出了相应的期限要求,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不断加大对死刑被告人的远程视频提讯力度,积极推动在看守所建立远程视频提讯室工作,确保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加快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进度。

四、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看守所反映监管压力较大的案件等,原则上优先办理,尽可能地减轻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

五、建立健全长期羁押案件清理督办机制,防止对被告人久押不决。对于未结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向审判部门进行通报。个别长期未结的死刑案件,注重采取有效措施,逐案分析,相关部门予以跟踪、督办,并逐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当然,造成羁押期限过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进行民事调解工作、案件发回重审等均需占有一定时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剖析超期或长期羁押问题成因,加大审判管理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死刑案件期限问题。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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