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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外国籍人W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郭秋燕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08-08 13:30:18 浏览:80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0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结果: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亮点:涉案动物制品价值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是250000元,罚金金额对比属较低罚金金额

焦点:涉及域外证据质证,涉案动物制品在制成标本前是野生还是养殖的认定问题,犯罪未遂,自首的认定,从犯的认定。

封面语: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郭秋燕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外国籍人W某的辩护人。郭律师通过阅卷、庭审中对W某发问、庭审质证意见发表、庭审辩护意见的发表,最终判决W某犯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简介

外国籍人W某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鳞目(SQUAMATA)壁虎科(Gekkonidac)大壁虎(Gekkogecko)干货制品谎称是咸鱼干,交由其在我国的朋友T某,由T某联系我国内某快递公司将这批“咸鱼干”快递给在广东省某市的A某。T某拿到这批“咸鱼干”当天,用自己的手机在网上下单寄件,次日到快递公司现场寄件,该装有“咸鱼干”的快递当时顺利寄件,但在第二天的二次查验时被发现存在可疑情形,相关工作人员遂报警处理。后通过传唤T某了解情况后,广西某市森林公安将W某抓获归案,W某被抓获次日被广西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年5月30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承办W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接到指派通知次日,郭秋燕律师到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查阅、复制案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积极履行辩护职责。

2024年8月2日,郭秋燕律师签收本案判决书,判决:W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W某服判,未上诉。

、办案过程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是一名外国籍人。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迅速为W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到法院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郭秋燕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2.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发现所走私的动物制品物品在制作成标本前存在不是珍贵野生动物的可能性极大,针对这一点,必须对涉案动物制品的动物做一个关于“身份”的全面分析。域外证据如何转化成为一个难点、关键点。

3.结合涉案动物制品在认定基准日为250000元的鉴定价格,对比法定刑、起点刑,计算出走私250000元珍贵动物制品的基准刑,比照两高在2021年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做图表量化分析,拟做罪轻辩护。

4.通过申请,得到法庭准许、得到公诉人支持与帮助,辩护律师联系到W某在其国内的近亲属,积极缴纳罚金的行为和态度,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W某具有诚恳的认罪态度。庭审中辩护意见的发表,做到了情、理、法相结合,尽全力争取法官对被告人W某的同情。

、办案思路

一、证据方面。涉案动物制品的动物在我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从讯问笔录以及网络查询等得知,在W某所在的国家,该动物可以人工繁殖,甚至可以作为宠物饲养,且买卖该动物以及该动物制品在其国家司空见惯,该动物并非珍稀物种。该大壁虎在当地不作为野生动物看待,更谈不上珍贵,而是允许人工饲养的动物,等同于我国市场上销售的鸡鸭鹅等家禽一般平常。涉案动物制品在制成标本前的身份是野生的?还是养殖的?这在认定上是存疑的,本案涉及到域外刑事证据如何转化的问题,必须想办法在实质上打掉“珍贵”二字。

二、量刑方面:W某存在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W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利于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属于坦白,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视为自首的情形。W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从犯认定,在犯罪链条中出于从属地位,服从安排帮助运送,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属于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走私的动物制品物品在制作成标本前存在不是珍贵野生动物的可能性极大,罚金方面争取最大限度减少。

综上,建议对W某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W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W某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W某服判,不上诉。

、办案心得

学习外语很重要!本案是郭秋燕律师办理的第一起外国人走私案,她最大的感受是感受到了学习外语的重要性,直言道通晓某一门外语在关键时候真的是可以救命的。郭秋燕律师在这个案件庭审结束后,开始备考相关翻译等级证书,祝福她早日拿到翻译证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在我国境内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中国司法机关均享有管辖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解释以及我国同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施以法律援助:(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四)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五)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本案W某是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保障其诉讼权利,承办案件的机关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承办外国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维护外国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祖国尊严和我国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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