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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试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4 08:16:56

  为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实现司法为民、便民、护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数字云端为平台,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以提高审判效率的文书送达方式。

  第二条 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 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一)刑事出庭通知书、阅卷通知书、简易程序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庭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自诉状、廉政监督卡、立案通知书(自诉)、补充材料通知书(自诉)、应诉通知书(自诉)、改变管辖决定书、改变管辖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告、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民事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廉政监督卡、受理通知书、传票、阅卷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公告、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

  (三)行政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阅卷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公告、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

  (四)执行前语、传票、廉政监督卡、执行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

  (五)当事人同意送达的其他程序类文书。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等实体性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第四条 全市法院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经审判(执行)管理系统自动上传至市高法院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摆渡至外网电子送达系统统一送达。送达成功后,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分传至各法院审判(执行)管理系统。

  第五条 市高法院设立统一的电子送达服务中心,督促、协助当事人接收司法文书,对各法院电子送达工作进行指导,对电子送达情况进行回访。

  第六条 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受被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适用电子送达。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七条 各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等公共区域放置电子送达宣传册等纸质资料,循环播放电子送达宣传视频。

  第八条 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应当主动向受送达人推介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司法文书。案件办理阶段,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由承办法官负责。

  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应当引导其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准确登记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 案件受理后,立案人员、承办法官应在审判(执行)管理系统中录入接收人的身份信息,勾选是否适用电子送达,通过审判(执行)管理系统的文书模块生成电子文书或上传纸质文书。

  第十条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三个自然日内,登陆外网电子送达网址,输入短信提示的账号、密码等信息,点击下载司法文书。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二个自然日内未登陆下载的,系统于第三个自然日再次向当事人发送提醒短信,督促受送达人于该日内登陆下载司法文书。

  第十一条 受送达人点击下载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并经内外网数据交换反馈至审判(执行)管理系统,由承办法官打印回证入卷。

  第十二条 送达成功或者三个自然日到期后,审判(执行)管理系统中电子送达项下会显示送达情况,承办法官应当及时登录查询。提倡承办法官提供手机号码,通过短信接收送达情况。送达不成功的,承办法官应视情况再次启动电子送达或以传统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点击下载电子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十四条 电子送达系统所需硬件由各法院配备,所需经费由市高法院统筹、各法院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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