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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22 14:41:47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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