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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是否包括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16-01-22 17:44:52

庭立方:有论者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应该包括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理由是,。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看,将曾担任过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纳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有利于严密反腐败法网,防止国家工作人员钴法律空子,使非法敛财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难逃法律的制裁。事实上,有较高文化水平的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既善于非法敛财,又善于隐蔽其财产。有的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时根本不暴露其巨额财产,只是在卸任之后才把非法之财拿出来用以经营或消费。所以,如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触及这部分人,而司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从而无法以他罪论处时,则这部分人就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种情况无疑会助长非法敛财者的嚣张气焰。一般而言,国家工作人员以“从事公务”为条件,我们认为原则上还是要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限于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为妥。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前就拥有巨额财产,其说明该财产来源的义务可以一直延续至其离退休后,说不清楚财产的真实来源,即使已经离退休,仍可按本罪定罪处罚。离退休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离退休前是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人在离退休时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3)行为人对离退休时拥有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4)不能说明发生在离退休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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