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薛某某,原某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协委员,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20年7月6日被某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2月10日,决定逮捕,2021年1月13日提起。
二、办案过程
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受贿贪污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异议,故辩护律师根据本案情节并结合薛某某归案后的态度,做量刑辩护,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薛某某在中所贪污资金的性质,不属于意义上的专项扶贫资金,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扶贫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房屋坍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等损害后果;
2.关于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某虽收受他人财物,但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向该行为人提供便利及谋取不正当利益;
3.被告人薛某某所犯受贿罪,构成“自首”情节。其他罪名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宽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薛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7年,并处40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要从案件事实出发,注重细节,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一切证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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