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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26 17:34:50
审判实践中,对于突发性或者临时起意的侵害行为,往往不能通过事前行为明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此,一般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暴力行为推定其案发时的主观故意。伤害行为明显可以致被害人死亡的,并且确实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例如持刀扎向被害人颈部、心脏等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完全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在法医学中有条件致命伤和绝对致命伤两个概念。条件致命伤是在一定条件下,如延误抢救、医疗水平差、被害人患有疾病等致人死亡的损伤:绝对致命伤是对于任何人、无论任何条件,在现有医疗水平下都会致人死亡的损伤。在主观故意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绝对致命伤即是评价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之间是否相互呼应、统一的重要标准之一。①机动车碾轧伤对于人身造成的伤害明显属于绝对致命伤。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在追打被害人王某某时,王某某已被逼跑至北四环辅路机动车道旁,郭某某在发现已有机动车驶到王某某身边时,其将追打行为突然改为推搡动作,故意将王某某推到机动车道内,其行为的明显改变,也能说明其主观故意从追打王某某发展为故意让王某某遭受机动车碰撞、碾轧,其作为思维正常的成年人必然明知机动车碾轧他人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其仍故意为之,无视王某某的死活。其主观上放任死亡结果的心态与客观上造成死亡的实际后果是一致的。因此,郭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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