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3-16
我们认为,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已经构成,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2024/05/08 12:06
2024/05/08 11:42
2024/05/08 11:36
2024/05/08 11:10
2024/05/08 11:09
2024/05/08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