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5-23
观点来源:(2014)南刑二初字第0048号
本院认为,李某甲明确送钱物(包括烟酒)给T,是为了感谢T在任拆迁办主任期间,帮李某甲公司谋取了利益;对此,T也是明知的;T明知李某甲提供的财物是对自己以前的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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