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6-09-07
案例要旨:追要贩毒款是犯罪行为的后期行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人,应该知道他人贩毒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性,却在明知(不论是预先知道,还是到了犯罪地点才知道)是为他人追要贩毒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自愿地投入了犯罪行动,故二人在主观上已经具有了共同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该行为,构成。
案号:(1999)刑终字第352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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