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德中请〔2011〕1号《关于出家僧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根据其户籍地确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但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专职宗教教职人员、城镇地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扶养义务,不因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而免除。因此,宗教教职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确有被扶养人需要扶养,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平等保护。如经审理查明,宗教教职人员确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导致合法收入减少,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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