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25

国家政权,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覆国家政权。那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法律对颠覆国家政权罪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危害国家安全11.jpg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三)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时,应注意与本法第104条中武装暴乱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的,则应依第104条规定的武装暴乱罪定罪处刑。

二、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为无论有无危害结果,只要查明行为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政权的稳定。

颠覆国家政权危及国家政权、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这种行为在如今是注定要失败的。如有此种行为的应该早点收手,并接受国家的惩罚。对于此等犯罪嫌疑人来讲,最好的办法就是投案自首然后找一个刑法方面的专家帮忙辩护,争取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相关案例

陈某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于9月4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今年55岁的陈某,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皋兰县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起诉书称,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某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财新网消息,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于9月4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今年55岁的陈某,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皋兰县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起诉书称,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某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起诉书认为,陈某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陈某在互联网发表文章,有的是根据自己的遭遇撰写的,有的是转载的,其目的不过是为了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是在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如何能被视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次,政府不等于国家,公民批评政府工作人员、乃至批评政府,不等于要颠覆国家政权。

据陈某公开发表的多篇博文所述,他原是皋兰县一家国企学校的数学教师。2005年,他遭遇了一连串的生活打击。先是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继而又生了一场大病,负债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学,生活难以为继。不得已,他来到省城兰州,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却多次遭遇当地政府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

该案结果:2012年12月14日拿到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兰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而划上了一个句号。

颠覆国家政权是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惩处。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的介绍,相信大家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25

国家政权,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覆国家政权。那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法律对颠覆国家政权罪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危害国家安全11.jpg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三)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时,应注意与本法第104条中武装暴乱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的,则应依第104条规定的武装暴乱罪定罪处刑。

二、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为无论有无危害结果,只要查明行为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政权的稳定。

颠覆国家政权危及国家政权、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这种行为在如今是注定要失败的。如有此种行为的应该早点收手,并接受国家的惩罚。对于此等犯罪嫌疑人来讲,最好的办法就是投案自首然后找一个刑法方面的专家帮忙辩护,争取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相关案例

陈某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于9月4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今年55岁的陈某,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皋兰县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起诉书称,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某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财新网消息,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于9月4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今年55岁的陈某,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皋兰县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起诉书称,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某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起诉书认为,陈某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陈某在互联网发表文章,有的是根据自己的遭遇撰写的,有的是转载的,其目的不过是为了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是在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如何能被视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次,政府不等于国家,公民批评政府工作人员、乃至批评政府,不等于要颠覆国家政权。

据陈某公开发表的多篇博文所述,他原是皋兰县一家国企学校的数学教师。2005年,他遭遇了一连串的生活打击。先是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继而又生了一场大病,负债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学,生活难以为继。不得已,他来到省城兰州,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却多次遭遇当地政府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

该案结果:2012年12月14日拿到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兰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而划上了一个句号。

颠覆国家政权是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惩处。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的介绍,相信大家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