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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犯罪构成

发布时间:2017-09-25

近日,小刚因为和同事发生口角,在无意中杀死了自己的同事,事后小刚的母亲为了包庇小刚,私自将他藏起来,警方将小刚抓住后,判小刚母亲窝藏罪,有网友咨询,窝藏罪犯构成是什么?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窝藏罪犯构成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到你。

犯罪构成15.jpg

一、什么是窝藏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虽然是妨害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罪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量刑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正。本文通过对窝藏、包庇罪量刑总体描述,重点将不同刑法对此罪量刑规定进行比较,以及将窝藏、包庇罪相似和同类罪名相互比较,思考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量刑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希望引起立法界与广大学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二、窝藏罪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特点,犯罪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又可分为二大类,即客观的要件和主观的要件。犯罪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这些反映行为人事实特征的特征的构成内容。无论是犯罪构成具体要件、共同要件还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统称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主体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称之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统一。那种只根据人的所谓犯罪思想,而不问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就予以定罪,称之为主观定罪,我国封建社会中的“腹非罪”就是“主观归罪”的典型。而只根据行为和行为的损害后果而不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就予以定罪的,称之为客观归罪。古代刑法大都以结果论责任,而不问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二者形式不同,实质一样,都是极端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反映,必然导致乱判滥罚,冤及无辜。而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因此,严格按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就能有效地避免发生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的错误。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者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综上所述,犯罪情节不同,窝藏罪的量刑是有所不同的,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犯罪分子的行为。以上就是有关窝藏罪构成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窝藏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想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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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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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刚因为和同事发生口角,在无意中杀死了自己的同事,事后小刚的母亲为了包庇小刚,私自将他藏起来,警方将小刚抓住后,判小刚母亲窝藏罪,有网友咨询,窝藏罪犯构成是什么?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窝藏罪犯构成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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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窝藏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虽然是妨害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罪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量刑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正。本文通过对窝藏、包庇罪量刑总体描述,重点将不同刑法对此罪量刑规定进行比较,以及将窝藏、包庇罪相似和同类罪名相互比较,思考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量刑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希望引起立法界与广大学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二、窝藏罪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特点,犯罪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又可分为二大类,即客观的要件和主观的要件。犯罪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这些反映行为人事实特征的特征的构成内容。无论是犯罪构成具体要件、共同要件还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统称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主体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称之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统一。那种只根据人的所谓犯罪思想,而不问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就予以定罪,称之为主观定罪,我国封建社会中的“腹非罪”就是“主观归罪”的典型。而只根据行为和行为的损害后果而不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就予以定罪的,称之为客观归罪。古代刑法大都以结果论责任,而不问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二者形式不同,实质一样,都是极端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反映,必然导致乱判滥罚,冤及无辜。而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因此,严格按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就能有效地避免发生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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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者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综上所述,犯罪情节不同,窝藏罪的量刑是有所不同的,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犯罪分子的行为。以上就是有关窝藏罪构成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窝藏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想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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