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执行方法,如果当事人监视居住不方便在自己的住所执行的,那么执行机关是可以对当事人指定居所的。指定居所会限制人身自由,那么,指定监视居住严重吗?为您辩护网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指定监视居住严重吗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最后怎么判决,还是需要看证据,情节等。
公安局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第三,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第四,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指定监视居住严重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等于当事人已经被判处刑罚,当事人所涉及的犯罪是否严重,还是需要看人民法院的具体判决的。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