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国中最轻的刑事处罚之一,自从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后,判处管理的罪犯由司法所管理,那么管制的刑期计算是怎样的,法律对管制的刑期计算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管制的刑期计算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二、管制应该怎么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由于《社区矫正法》正在制定中,无法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局。
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司法局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执行对于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办法,有赖于《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及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等。
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伏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
管制享有一定人身自由,但必须在管理机关指定范围内活动。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的知识介绍,相信大家对管制的刑期计算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