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25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掌握了充足有力的证据,才能使自己或自己的当事人立于不败之地。其中,证据又分为许多种类,而且所有证据必须通过审查排除非法证据。近日就有网友咨询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庭立方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刑事证据审查6.jpg

一、什么是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传闻证据的定义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

第一,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点头,打手势),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

第二,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

第三,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三大类。

两种形式包括:

(1)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所作的陈述,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

(2)证明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陈述书和证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转述。

三大类具体而言指: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如果证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的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当庭提供的证言可能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存在矛盾,如何采信,实践中也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总体上,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尽管法律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必然优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知识介绍,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规则相对应,两者均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排除书面的、庭外的证言。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传闻证据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您带来专业解答。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25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掌握了充足有力的证据,才能使自己或自己的当事人立于不败之地。其中,证据又分为许多种类,而且所有证据必须通过审查排除非法证据。近日就有网友咨询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庭立方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刑事证据审查6.jpg

一、什么是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传闻证据的定义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

第一,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点头,打手势),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

第二,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

第三,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三大类。

两种形式包括:

(1)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所作的陈述,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

(2)证明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陈述书和证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转述。

三大类具体而言指: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如果证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的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当庭提供的证言可能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存在矛盾,如何采信,实践中也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总体上,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尽管法律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必然优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知识介绍,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规则相对应,两者均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排除书面的、庭外的证言。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传闻证据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您带来专业解答。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