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要防微杜渐,随着反腐败的深入,人民群众对于打击贪污腐败充满信心,希望更多的贪污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那么贪污腐败的危害有哪些,法律对贪污腐败有什么样的规定,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贪污腐败方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贪污腐败的危害
首先是动摇了执政党的合法地位。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抛头颅、洒热血,领导贫苦人民翻身得解放,建立新中国,赢得了巨大的威望。而今天少数人的腐败行为极大地侵蚀着党的肌体,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在少数地方,党的干部蜕变为官老爷,打着党和政府的旗号鱼肉乡里,党的方针政策得不到切实执行,党的威望被降低,党的组织被涣散,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被疏远,使党执政的合法性受到严峻挑战。
其次是削弱了政府的行政能力。腐败行为不但严重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而且直接影响国家机关行政职能的正常行使。少数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利用特权大搞官商勾结,形成利益集团,采取种种办法影响政府行政行为,甚至操纵政府决策,使政府失去公正性,必然导致政府行政能力的削弱。
第三是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造成的社会种种不公,极大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败坏了社会良好风气,挥霍了大量社会财富。当前许多重大事故背后往往都有腐败的影子,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成为目前社会矛盾激化、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
第四是葬送了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党员干部能够走上领导岗位,既离不开其个人的努力,更凝聚着党和国家的长期培养和心血。作为国家的栋梁,他们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巨大的职务权力,丰厚的报酬和福利,远大的前途和幸福的家庭。一旦把握不住自己,锒铛入狱,不仅自己身败名裂,大好前途瞬间化为乌有,也使家庭失去顶梁柱,甚至牵连妻子儿女,落得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贪污腐败损害群众利益,损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国家采取零容易态度,坚决打击。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贪污腐败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贪污腐败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贪污腐败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