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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3-12-14 15:24:51 浏览:332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6号

 

涉嫌罪名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承办律师

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

 

一、案情简介

Y某某是防城港市G区X公司(国有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防城港市某某检察院指控Y某某利用X公司下属公司的名义将国有土地转让给防城港市G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并将国有土地回购款230万元占为己有。Y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给予H某某关照,并收取H某某的好处费30万元。利用X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从X公司挪用公款72.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和进行营利活动。

 

二、办案过程

(一)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在接受Y某某家属的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阅卷、核实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但需要注意的是,Y某某一人犯数罪,需数罪并罚,另外案涉三个罪名均是职务犯罪,属于重点打击的范畴

(二)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围绕是否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对抗非常激烈,但毕竟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围绕案涉三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搜集了大量的书证,同时也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且Y某某表示认罪,可以说本案的证据比较扎实。

(三)面对如此局面,李佳潞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寻找对Y某某有利的证据和影响量刑的关键信息,合理有效的提出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决定对其减轻、从轻处罚,使得其刑期降为有期徒刑九年,为其在量刑上争取了较高幅度的从宽。

 

三、辩护思路

(一)Y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的数额为230万元、受贿30万元、挪用公款72.5万元,其中的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均分别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而挪用公款的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下。需要注意的是,案涉三个罪名中的其中一项贪污罪,数额就高达230万元,属数额巨大,仅仅是这一罪名的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十年。如自首和退赃等情节未能认定,三个罪名数罪并罚之后的总和刑期很有可能在十几年以上。

(二)鉴于本案证据确实充分,且Y某某表示认罪,本案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系统,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辩护律师在辩护空间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仔细阅卷,辩护律师根据现有掌握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以罪轻辩护作为切入点,重点围绕减轻量刑进行辩护,提出Y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Y某某具有的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应给予其减轻、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便Y某某一人犯数罪,需数罪并罚,但其量刑也应在十年以下。

 

四、办案结果

(一)法院认定Y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另外Y某某具有主动退出赃款等情节,法院也予以确认,并决定对Y某某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挪用公款、贪污罪从轻处罚。

(二)Y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的总和刑期降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法院判决Y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比较值得关注的是,Y某某一人犯数罪,需数罪并罚,其面临的是非常严厉的刑事处罚,尽管贪污罪、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未获法院采纳,但也在意料之中,辩护律师努力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了较高幅度的从宽,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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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6号

 

涉嫌罪名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承办律师

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

 

一、案情简介

Y某某是防城港市G区X公司(国有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防城港市某某检察院指控Y某某利用X公司下属公司的名义将国有土地转让给防城港市G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并将国有土地回购款230万元占为己有。Y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给予H某某关照,并收取H某某的好处费30万元。利用X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从X公司挪用公款72.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和进行营利活动。

 

二、办案过程

(一)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李佳潞律师在接受Y某某家属的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阅卷、核实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但需要注意的是,Y某某一人犯数罪,需数罪并罚,另外案涉三个罪名均是职务犯罪,属于重点打击的范畴

(二)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围绕是否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对抗非常激烈,但毕竟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围绕案涉三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搜集了大量的书证,同时也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且Y某某表示认罪,可以说本案的证据比较扎实。

(三)面对如此局面,李佳潞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寻找对Y某某有利的证据和影响量刑的关键信息,合理有效的提出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决定对其减轻、从轻处罚,使得其刑期降为有期徒刑九年,为其在量刑上争取了较高幅度的从宽。

 

三、辩护思路

(一)Y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的数额为230万元、受贿30万元、挪用公款72.5万元,其中的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均分别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而挪用公款的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下。需要注意的是,案涉三个罪名中的其中一项贪污罪,数额就高达230万元,属数额巨大,仅仅是这一罪名的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十年。如自首和退赃等情节未能认定,三个罪名数罪并罚之后的总和刑期很有可能在十几年以上。

(二)鉴于本案证据确实充分,且Y某某表示认罪,本案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系统,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辩护律师在辩护空间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仔细阅卷,辩护律师根据现有掌握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以罪轻辩护作为切入点,重点围绕减轻量刑进行辩护,提出Y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Y某某具有的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应给予其减轻、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便Y某某一人犯数罪,需数罪并罚,但其量刑也应在十年以下。

 

四、办案结果

(一)法院认定Y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另外Y某某具有主动退出赃款等情节,法院也予以确认,并决定对Y某某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挪用公款、贪污罪从轻处罚。

(二)Y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的总和刑期降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法院判决Y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比较值得关注的是,Y某某一人犯数罪,需数罪并罚,其面临的是非常严厉的刑事处罚,尽管贪污罪、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未获法院采纳,但也在意料之中,辩护律师努力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了较高幅度的从宽,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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