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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7-09-25

近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警察的人身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袭警罪”。那么袭警怎么判,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袭警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量刑7.jpg

袭警罪怎么判?

如果袭击警察,应该会以故意伤害罪和妨碍公务罪起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关于袭警入刑的相关知识

12年来,他们始终致力于袭警入刑

近年来,有哪些人一直在呼吁袭警入刑?

“35位人大代表提议刑法增加“袭警罪”条款”,这是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刊载于人民公安报的一条新闻。

12年前的3月17日,由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建议成为当年两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这35位代表共同认为,目前,我国处罚袭警犯罪依据的罪名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此罪的量刑明显过轻,单独设立“袭警罪”,可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也就是从那时开始,设立“袭警罪”的呼声经常出现在两会上。其中不能不提到一位连续10年为此建言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丽涛。

曾获“任长霞式公安局长”、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的刘丽涛当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讲起一个让人心痛的故事。

一天夜里,徐州市一名老交警执勤时遭遇5个打算实施抢劫的年轻人,在他上前盘查时,5人全然不顾这位交警身着警服,将其残忍杀害。

“现场很惨,我查看了这位老交警的遗体,11颗牙齿都被刀切落……”刘丽涛心痛地回忆。

刘丽涛表示,设立“袭警罪”,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年,与刘丽涛共同呼吁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特巡警大队副教导员宋玉兰,全国人大代表、公安系统二级英模林文等。

2015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副省长、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刘杰建议刑法中设置“袭警罪”,切实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

刘杰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妨害公务罪应具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法定要件,只限定执行公务时,而排除了执行公务后。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里受到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碍公务都无法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不利于准确揭示袭警行为的危害本质。

刘杰认为,把造成正在执行警务活动的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袭击行为,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抹杀了袭警行为的特殊性与严重性。按照这些法条处罚,都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特殊性,这种现状将无力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而警察执法的严肃性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建议设立“袭警罪”的阵营中也有大量非公安人士。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等人都是坚定的支持者。

以上是关于袭警罪的法律知识介绍,如果你有关于袭警罪或者其它方面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案件委托、法律援助等服务,有法律问题,请找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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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7-09-25

近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警察的人身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袭警罪”。那么袭警怎么判,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袭警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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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怎么判?

如果袭击警察,应该会以故意伤害罪和妨碍公务罪起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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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来,他们始终致力于袭警入刑

近年来,有哪些人一直在呼吁袭警入刑?

“35位人大代表提议刑法增加“袭警罪”条款”,这是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刊载于人民公安报的一条新闻。

12年前的3月17日,由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建议成为当年两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这35位代表共同认为,目前,我国处罚袭警犯罪依据的罪名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此罪的量刑明显过轻,单独设立“袭警罪”,可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也就是从那时开始,设立“袭警罪”的呼声经常出现在两会上。其中不能不提到一位连续10年为此建言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丽涛。

曾获“任长霞式公安局长”、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的刘丽涛当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讲起一个让人心痛的故事。

一天夜里,徐州市一名老交警执勤时遭遇5个打算实施抢劫的年轻人,在他上前盘查时,5人全然不顾这位交警身着警服,将其残忍杀害。

“现场很惨,我查看了这位老交警的遗体,11颗牙齿都被刀切落……”刘丽涛心痛地回忆。

刘丽涛表示,设立“袭警罪”,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年,与刘丽涛共同呼吁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特巡警大队副教导员宋玉兰,全国人大代表、公安系统二级英模林文等。

2015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副省长、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刘杰建议刑法中设置“袭警罪”,切实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

刘杰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妨害公务罪应具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法定要件,只限定执行公务时,而排除了执行公务后。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里受到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碍公务都无法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不利于准确揭示袭警行为的危害本质。

刘杰认为,把造成正在执行警务活动的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袭击行为,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抹杀了袭警行为的特殊性与严重性。按照这些法条处罚,都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特殊性,这种现状将无力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而警察执法的严肃性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建议设立“袭警罪”的阵营中也有大量非公安人士。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等人都是坚定的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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