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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复核期限

发布时间:2017-10-01 14:07:13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采取哪种强制措施,是需要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来判断的。有的公安司法机关可能觉得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想要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这是需要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的。那么,不批准逮捕复核期限是多久呢?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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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复核期限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不批准逮捕复核的规定。

谁有权决定逮捕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

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目前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是不能申请复核的,是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是很严格的,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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