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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法增加取保候审适用替代措施的建议答复

发布时间:2017-10-12 11:50:37

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法>增加取保候审适用替代措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针对当前审前羁押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改革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完善审前羁押替代措施,建立帮教基地,强化观护教育,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我们认为,您指出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提出的建议方案很有针对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关于完善羁押替代措施问题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建议:“放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应用,积极创设其他羁押替代措施,并实现羁押替代措施的权利化改造。”

近年来,检察机关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少捕慎捕,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被羁押比例已下降至60%左右。同时,检察机关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3万余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积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应用。我们也将针对完善羁押替代措施问题深入调研,在下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二、关于建立帮教基地、强化观护教育问题

您提出的“建立帮教基地、强化观护教育”建议,很有价值和意义。强化对未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对他们统一进行法律教育、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既有利于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近年来,山东等地检察机关探索牵头建立“黄河驿站”“蒙山驿站”等帮教基地,对未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社区矫正人员佩戴电子监控设备,进行法律教育、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和安置就业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建立帮教基地、强化观护教育的探索,监督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执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关于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刚性不足,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我们对此深有体会和共鸣,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刚性、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性监督措施”建议。一方面,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说理性、说服力和采纳率。另一方面,我们也将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刚性。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异议救济机制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异议申诉权利,目前主要有两种救济渠道: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探索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异议救济途径和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申诉权利,加大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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