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增加适用替代措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针对当前审前羁押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改革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完善审前羁押替代措施,建立帮教基地,强化观护教育,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我们认为,您指出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提出的建议方案很有针对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关于完善羁押替代措施问题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建议:“放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应用,积极创设其他羁押替代措施,并实现羁押替代措施的权利化改造。”
近年来,检察机关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少捕慎捕,提起时被告人被羁押比例已下降至60%左右。同时,检察机关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3万余名、被告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积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应用。我们也将针对完善羁押替代措施问题深入调研,在下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二、关于建立帮教基地、强化观护教育问题
您提出的“建立帮教基地、强化观护教育”建议,很有价值和意义。强化对未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对他们统一进行法律教育、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既有利于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近年来,山东等地检察机关探索牵头建立“黄河驿站”“蒙山驿站”等帮教基地,对未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社区矫正人员佩戴电子监控设备,进行法律教育、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和安置就业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建立帮教基地、强化观护教育的探索,监督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执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关于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刚性不足,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我们对此深有体会和共鸣,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刚性、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性监督措施”建议。一方面,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说理性、说服力和采纳率。另一方面,我们也将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刚性。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异议救济机制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异议申诉权利,目前主要有两种救济渠道: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探索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异议救济途径和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申诉权利,加大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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