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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审批

发布时间:2017-11-05 21:00:43

公安机关同时掌管国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部门,只能说担负的执法责任很重。虽说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也承载着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的时候也有相关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审批如何?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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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审批

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善保管。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记,然后分别情况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应当归入案卷;不能直接入卷的,应当拍照,将照片附卷,原物品、文件予以封存;对容易损坏的物证、书证,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毁坏、使用或者自行处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据此,执法过程中应当制作的刑事法律文书包括:《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取证的时候,可以扣押相关物品,但是却没有扣押物品的处理权。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审批的一些介绍,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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