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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是怎么减的

发布时间:2017-11-07 19:00:43

减刑,这样词想必大家也不陌生,在罪犯复习期间若是表现良好,会量刑缩短其服刑期限,浪子回头金不换,法律在体现其公正严明的同时也要罪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那么监狱减刑是怎么减的,庭立方小编为您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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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是怎么减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相关案例

罪犯王学某减刑案

——对八次劳动教养仍屡教不改的盗窃犯,减刑从严

(一)基本案情

罪犯王学某,男,1955年12月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学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市3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某在改造过程中受到记功奖励1次。但该犯于1988年至2006年因盗窃先后八次被劳动教养,劳教时间共计十八年九个月。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王学某虽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受到记功奖励1次,可以减刑六个月。但该犯在犯罪之前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八次,屡教不改,仍然继续盗窃,乃至犯罪,说明该犯主观恶性很深,因此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改造考核情况,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对罪犯王学某减刑六个月,调整为予以减刑三个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减刑的相关内容,总得来说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有重大立功就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罚当其罪是法律的必然要求,但同时也会给以罪犯充分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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