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曼·罗兰说过:“问题在于用事实证明有理,没事实,有理也不值一文 。”公证是证明对你对物体具有所有权的最好办法。如今社会,在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所有权债权等的纠纷不计其数,每一方都持有自己的道理,导致了纠纷难以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所有物的所有权的公证。那么证据公证程序又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这方面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证据公证程序
(一)起诉前的管辖
为了调查便利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前应向居住地或证物所在地证机构申请。当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显然人民法院也可以办理证据保全。但是本文认为在诉讼前证据保全中应当以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为宜。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对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赋予充分的证明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在诉讼尚未形成之前进并且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诉讼前对证据保全的公证并不仅限于诉讼之目的。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通过证据保全公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利于有力查处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得于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的有效举证。与时俱进突破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发现案件客观事实”的前苏联传统证据理论体系的框框。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有权决定诉讼的实体内容法院站在中立立场上进行审判既有助于审判制度的改革使法院在诉讼前的职能弱化以减其工作负荷又有助于强化公证机构职能作用使其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㈡起诉后的管辖
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后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在传统做法上公证机构应当拒办并告知应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因为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需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做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诉讼属于第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当诉讼于第二审时应向二审法院提出。但本文认为随着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的诉讼结构已逐步从“强式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对当事人来举证的责任加重而且为了取得质证过程中主动当事人往往需要一个中介机构来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和合法性。所以对于一些诉讼中的保全证据公证机构也应当可以适当介入例如房屋强制拆迁前的保全往往就是在诉讼中进行的。
以上是庭立方为大家总结的,无论怎么样,有数额较大的交易,尽量去公证处公证,以备今后不时之需,对于公证程序的公开,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感谢大家阅读,如有需求请上庭立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