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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出版物如何处罚和量刑

发布时间:2017-12-21

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可非法出版。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整理下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处罚和量刑问题。

量刑11.jpg

发行非法出版物如何处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利用职务影响力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般图书的出版流程是由出版社负责图书的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在图书出版后通过书店等正规的途径对外销售,出版社依照约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即便是所谓的“作者包销”,一般也是通过合同约定包销部分的利润分配,不可能由作者甩开出版社单独承担图书的印刷和发行,对图书销售“自负盈亏”。而本案中张敬礼在与出版社签订合同之前即明确提出图书的印刷、销售不由出版社负责,仅仅向出版社支付相关的编审费用,使出版社放弃对图书的印刷和发行职责,在向印刷厂开具委印单之后,该图书便与出版社再无任何关系;与此同时,在该书出版过程中,张敬礼为掩盖其非法攫取高额利润的目的,还让出版社出具虚假的聘书,使廖洪炳以出版社编辑名义对外销售图书。从本质上说,就是由张敬礼、廖洪炳向出版社“购买”一个合法书号以供其出版图书牟利。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利,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社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故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买卖书号的违法行为;另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通过买卖书号行为出版的图书系非法出版物,因此采取上述手段出版销售的《寿世补元》图书均属于非法出版物。二被告人向数十家单位或个人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图书出版发行的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刑法修正案七》后应为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销售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以“情节严重”为刑事责任起点,而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以“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刑事责任起点。这是否意味着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的行为不能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认为,该《解释》本意仅仅在于区分两种行为可罚性的差异,并未排除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本案中张敬礼等人以“买卖书号”的方式印刷非法出版物共计5万余套,销售金额高达2200余万元,违法所得额超过1600万元,其情节已经远远超过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事责任起点数十倍以上,严重扰乱了图书出版发行的市场秩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可以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以上就是对非法出版物如何量刑以及发行非法出版物如何处罚的回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著作权侵权时有发生,对著作权人造成了财产损害,需要对此进行惩罚。同时著作权人也需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侵权相关事项,并能做出应对措施。如果还有更多的问题,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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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可非法出版。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整理下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处罚和量刑问题。

量刑11.jpg

发行非法出版物如何处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利用职务影响力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般图书的出版流程是由出版社负责图书的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在图书出版后通过书店等正规的途径对外销售,出版社依照约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即便是所谓的“作者包销”,一般也是通过合同约定包销部分的利润分配,不可能由作者甩开出版社单独承担图书的印刷和发行,对图书销售“自负盈亏”。而本案中张敬礼在与出版社签订合同之前即明确提出图书的印刷、销售不由出版社负责,仅仅向出版社支付相关的编审费用,使出版社放弃对图书的印刷和发行职责,在向印刷厂开具委印单之后,该图书便与出版社再无任何关系;与此同时,在该书出版过程中,张敬礼为掩盖其非法攫取高额利润的目的,还让出版社出具虚假的聘书,使廖洪炳以出版社编辑名义对外销售图书。从本质上说,就是由张敬礼、廖洪炳向出版社“购买”一个合法书号以供其出版图书牟利。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利,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社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故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买卖书号的违法行为;另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通过买卖书号行为出版的图书系非法出版物,因此采取上述手段出版销售的《寿世补元》图书均属于非法出版物。二被告人向数十家单位或个人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图书出版发行的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刑法修正案七》后应为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销售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以“情节严重”为刑事责任起点,而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以“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刑事责任起点。这是否意味着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的行为不能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认为,该《解释》本意仅仅在于区分两种行为可罚性的差异,并未排除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本案中张敬礼等人以“买卖书号”的方式印刷非法出版物共计5万余套,销售金额高达2200余万元,违法所得额超过1600万元,其情节已经远远超过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事责任起点数十倍以上,严重扰乱了图书出版发行的市场秩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可以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以上就是对非法出版物如何量刑以及发行非法出版物如何处罚的回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著作权侵权时有发生,对著作权人造成了财产损害,需要对此进行惩罚。同时著作权人也需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侵权相关事项,并能做出应对措施。如果还有更多的问题,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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