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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什么是入户抢劫

发布时间:2017-12-26

入户抢劫是对抢劫罪的加重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对入户抢劫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则死刑。正确理解入户抢劫的含义,对于抢劫犯罪的量刑至关重要。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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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入户抢劫的条件

户内抢劫并不等于入户抢劫,实践中有些人把发生在户内的抢劫一律归为入户抢劫,这是不妥的。入户抢劫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对生活场所的侵犯。

何谓生活场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活场地是指供人生活之用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这说明,首先,生活场地是供人生活之用,如果不是供人生活之用而是供人经营、娱乐、办公等目的,则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生活场所,比如商场、舞厅、办公场所等。发生在上诉场合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其次,生活场所应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是属于公民权利的私闭空间而非对外人开放的场所,但有时候某一场所在不同的时间段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比如店家合一的场所,白天该场所是供经营之用,向公众开放,公众可以自由进入,因此即使发生抢劫也不属于入户抢劫;相反,在晚上店铺打烊以后,该场所是供经营者休息生活之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供外人自由出入的,如果这个时候发生抢劫应属入户抢劫。

2、 必须涵盖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合法、正当理由进入户内比如子女进入父母的居住场所,或在户主的邀请下进入户内比如受害人威胁上某一事情邀请犯罪嫌疑人进入户内而后发生抢劫,均不属于入户抢劫,只能按普通抢劫对待。因为在上述情况下,住宅,即使发生户内抢劫,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同时构成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构成一般抢劫,因此不能算入户抢劫。

《解释》第一条把犯罪嫌疑人进入户内的犯罪目的作为认定入户抢劫的条件之一,本人认为这个规定既与《解释》本身相矛盾,也与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致。首先,《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罪而非法进入他人生活场地,强调进入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抢劫,给人造成一种假象,似乎若进入户内不是为了实施抢劫而是为了实施盗窃等犯罪目的则不构成入户抢劫。但《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又把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抢劫,也定为入户抢劫。既然入户的目的是为了盗窃而不是为了抢劫,为何把这种转化型抢劫也定为入户抢劫呢?从第二款的规定看,转化型的入户抢劫是不考虑犯罪嫌疑人当初进入户内的目的的,这岂不是前后矛盾?其次,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大多也不考虑犯罪嫌疑人进入户内的最初目的,而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进入户内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若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则订为入户抢劫;若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2001年3月,王某的手下李某在一歌舞厅当班作保安,对被害人卞某等人辱骂,次日上午王某纠集李某等6人赶往卞某住处欲殴打教训卞某。到了卞某住处时,房门正敞开着,王某、李某等人进入室内殴打卞某,卞某求饶并同意请客、支付“精神损失费”,后王某发现卞某的一张存折,内有余额9000元,遂对卞某说:这些就算请客费和“精神损失费”并让卞某说出密码,卞某无奈只好告诉密码。在这些案件中,王某等人进入户内的最初目的不是为了抢劫钱财而是为了教训卞某,逞逞威风,属于寻衅兹事,在发现卞某的存折后,王某等人的犯罪目的有了转变,并以暴力相威胁当场获取他人财产,属于抢劫无疑,但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呢?如果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等人进入户内的最初目的不是抢劫钱财而是为了教训卞某。似乎不能定为入户抢劫。但王某等人在未得到卞某的允许下闯入他人生活场所,实施犯罪活动,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同时以暴力相威胁当场获取他人钱财,又构成抢劫罪,是双重犯罪,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或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王某十年有期徒刑。

之所以对入户抢劫要加重处罚,除了这种犯罪活动是对公众生活安宁的极大危害外,还在于入户抢劫是一种双重犯罪,同时含有抢劫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两种罪行。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更多 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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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是对抢劫罪的加重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对入户抢劫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则死刑。正确理解入户抢劫的含义,对于抢劫犯罪的量刑至关重要。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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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入户抢劫的条件

户内抢劫并不等于入户抢劫,实践中有些人把发生在户内的抢劫一律归为入户抢劫,这是不妥的。入户抢劫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对生活场所的侵犯。

何谓生活场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活场地是指供人生活之用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这说明,首先,生活场地是供人生活之用,如果不是供人生活之用而是供人经营、娱乐、办公等目的,则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生活场所,比如商场、舞厅、办公场所等。发生在上诉场合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其次,生活场所应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是属于公民权利的私闭空间而非对外人开放的场所,但有时候某一场所在不同的时间段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比如店家合一的场所,白天该场所是供经营之用,向公众开放,公众可以自由进入,因此即使发生抢劫也不属于入户抢劫;相反,在晚上店铺打烊以后,该场所是供经营者休息生活之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供外人自由出入的,如果这个时候发生抢劫应属入户抢劫。

2、 必须涵盖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合法、正当理由进入户内比如子女进入父母的居住场所,或在户主的邀请下进入户内比如受害人威胁上某一事情邀请犯罪嫌疑人进入户内而后发生抢劫,均不属于入户抢劫,只能按普通抢劫对待。因为在上述情况下,住宅,即使发生户内抢劫,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同时构成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构成一般抢劫,因此不能算入户抢劫。

《解释》第一条把犯罪嫌疑人进入户内的犯罪目的作为认定入户抢劫的条件之一,本人认为这个规定既与《解释》本身相矛盾,也与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致。首先,《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罪而非法进入他人生活场地,强调进入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抢劫,给人造成一种假象,似乎若进入户内不是为了实施抢劫而是为了实施盗窃等犯罪目的则不构成入户抢劫。但《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又把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抢劫,也定为入户抢劫。既然入户的目的是为了盗窃而不是为了抢劫,为何把这种转化型抢劫也定为入户抢劫呢?从第二款的规定看,转化型的入户抢劫是不考虑犯罪嫌疑人当初进入户内的目的的,这岂不是前后矛盾?其次,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大多也不考虑犯罪嫌疑人进入户内的最初目的,而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进入户内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若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则订为入户抢劫;若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2001年3月,王某的手下李某在一歌舞厅当班作保安,对被害人卞某等人辱骂,次日上午王某纠集李某等6人赶往卞某住处欲殴打教训卞某。到了卞某住处时,房门正敞开着,王某、李某等人进入室内殴打卞某,卞某求饶并同意请客、支付“精神损失费”,后王某发现卞某的一张存折,内有余额9000元,遂对卞某说:这些就算请客费和“精神损失费”并让卞某说出密码,卞某无奈只好告诉密码。在这些案件中,王某等人进入户内的最初目的不是为了抢劫钱财而是为了教训卞某,逞逞威风,属于寻衅兹事,在发现卞某的存折后,王某等人的犯罪目的有了转变,并以暴力相威胁当场获取他人财产,属于抢劫无疑,但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呢?如果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等人进入户内的最初目的不是抢劫钱财而是为了教训卞某。似乎不能定为入户抢劫。但王某等人在未得到卞某的允许下闯入他人生活场所,实施犯罪活动,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同时以暴力相威胁当场获取他人钱财,又构成抢劫罪,是双重犯罪,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或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王某十年有期徒刑。

之所以对入户抢劫要加重处罚,除了这种犯罪活动是对公众生活安宁的极大危害外,还在于入户抢劫是一种双重犯罪,同时含有抢劫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两种罪行。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更多 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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