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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关于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8-01-06 11:24:53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那么,新刑诉关于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0.jpg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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