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规定,涉烟犯罪主要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庭立方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其中,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规定: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同时,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格的认定,该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此建议您及广大卷烟零售户在卷烟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的卷烟零售户。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