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抓获后,有权对其进行审问,但是有时候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可能会有类似于逼供的事情发生。那么,如果在警察局遭遇类似于逼供的事情,应该怎么办呢?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权进行反抗呢?庭立方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根据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犯的,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定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
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综上所述,即使是警察也没有权利进行逼供,因为这是不尊重基本人权的表现,因为在警察局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立即向其上级举报,也可联系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刑讯逼供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