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8-01-06
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法定刑的刑度中,有“以上”“以下”之说,对于具体刑罚时这个“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吗?是不具体刑罚中只要出现就包括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对此立法解释作出补正解释:
一、刑法第63条第1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就不应包括该法定刑这个本数,因为其意思就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否则,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就会交叉重合,从而有违立法精神。
二、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
举例而言,某犯因三罪分别被判处8年、9年、10年有期徒刑,如果这里的总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数,则对于该犯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7年。这一处刑结果等于适用并科原则;如果这里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数,则该犯可能仅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从而与采用吸收原则无异。这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主刑与附加刑以及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如果对于举例中的多个有期徒刑采用并科原则,就没有体现法定的“限制”精神;而采用吸收原则,又无法体现“加重”的立法原意。故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予以并罚时,“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
以上就是庭立方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刑诉法以上含不含本数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他们会提供给您详情且专业的解答。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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