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钟某系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是一家拥有一定资质和实力,持续、稳定发展的企业,公司服务上百家央企、国企、上市公司,与多个部门、机构达成合作,在咨询、培训领域获得多个荣誉,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行业地位。在2022年疫情常态化的大环境下,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台了相关文件,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钟某于2022年5月中旬获知来 自多个渠道有关核酸采样员招募、培训、就业需求的大量信息,包括各官方媒体发布,因当时正值大学生毕业季又恰逢疫情大环境影响下的失业潮,这项政策不仅可以缓解政府、医疗单位用工压力,避免临时抽调大量在岗在职公务人员参与核酸采样检测工作的困境,同时将为部分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但当时很多人报名无依、培训无路、就业无门。根据钟某长期运营、做项目、培训以及人力资源工作等方面的经验,经过多方沟通、市场调研、探究市场,确定能够形成商业闭环,故决意运作此项目。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因部分渠道要求招收人员达一定规模方可统一开展培训,考虑到核酸采样员需求的急迫,又顾虑到政府政策不时变动,该公司则与各渠道口积极努力对接、推进合作中,相关工作尚未完全落地,该公司对外则积极运转招生这一商务活动。对接中标政府核酸采样亭的河南医专等相关机构,洽谈推进核酸采样员考证、培训业务;同步联系中标全省核酸采样亭的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沟通学员就业上岗问题。但因政府政策不停变动,相关证书培训机构也因诸多原因持观望态度,一直无法确定培训考试时间,加之据医专渠道反馈消息称,最初第一、二次考试,学员报名资格要求必须是医学相关专业,后期可以放开至非医学类专业,而疫情大爆发、核酸采样员紧缺的情况下,医专类相关学员很少,因此在招生过程中则也处于试探态度。后期在经历了前期多方面时间、人力、物力成本的投入,政府政策不时变动,培训遥遥无期,意识到事态发展无法左右,该公司第一时间令各个招生渠道告知学员,若学员愿意等待可继续等待,若最终未能顺利经过培训获证上岗,该公司第一时间安排全额退费,但该公司下分支各个团队部分负责人员,在协商退费时间方面与部分学员存在冲突,后被学员举报,最终导致本案案发。
二、办案过程
2022年,登封市公安局以钟某涉嫌对其立案,后采取,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钟某委托何军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何军律师在多次面见钟某后,梳理本案辩护思路,指导其收集证据,后对相关证据条分缕析,并以该公司的角度撰写了近70页的《xx公司在登封招生核酸采样人员一事的情况说明及证据展示》以及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递交与检察院,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关于本案定性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最终,检察院全部采纳辩护人意见,并于登封市公安局沟通,由公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登封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30日向登封市检察院递交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登封市检察院于同日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三、辩护思路
一、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钟某并不存在诈骗的客观行为,也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一)该公司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1,该公司系合法、合规成立的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一直保持持续、稳定经营,并非为行诈骗而专门成立的空壳公司
2,该项业务系疫情大环境下的真实业务,该公司合理合法合政策地进行招生,而非以招生名义骗取他人钱财
3,该公司积极与各大考证、培训、就业机构联系,多方渠道联系推进相关工作,为采样员培训上岗做铺垫
4,该公司持续与相关机构沟通敦促落实培训时间,招收学员也第一时间向合作机构输送报名,并未存在虚构培训事实的情况
5,该公司对外招生放宽学历要求属于顺应当时形势所需且符合行业常规
6,因政府政策不停变动及相关合作方变卦等客观原因,核酸检测人员业务开展举步维艰,该公司公司第一时间积极协商退费
(二)该公司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该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对外代为招生,并预收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费用符合行业常规
2,预测业务可能无法继续推进,该公司第一时间告知退费也已全部办理退费
综上,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钟某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行诈骗,也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二、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钟某的行为系正常的商业行为
案发时正值大学生毕业季又恰逢疫情大环境影响下的失业潮,省疫情防控 指挥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自各渠道招募核酸采样员,以缓解政府、医疗单位用工压力,避免临时抽调大量在岗在职公务人员参与核酸采样检测工作的困境,同时将为部分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但很多人报名无依、培训无路、就业无门。该公司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钟某则具备长期运营、做项目、培训以及人力资源工作等方面的经验,经过多方沟通、市场调研、行业研判,判断通过资源整合将会带来上万人的招生、培训、考证和就业的机会,同时能够形成商业闭环和盈利,故决意运作此项目。
无论是前期获取信息渠道资源、接洽,中期多方渠道谈合作事宜、推进合作到后期政策影响、无法继续推进,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钟某在整个事件中积极响应并契合政策和市场变化,各项举措始终审慎、合法、合规,并未有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更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发现无法第一时间安排学员培训考试之后,果断做出了退费的决定并及时落实。作为一个在河南已与上百家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等企业合作的拥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的企业,该公司公司一直处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该项业务也是为响应政府号召,服务防疫工作、缓解疫情大环境下就业压力为初衷开展的其中一项正常的商业行为。
鉴于上述法律分析和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该公司及法人钟某的行为系疫情大环境下的一项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其并非行招生之名以骗取他人钱财之实,钟某的行为并不涉嫌任何犯罪。
四、案件结果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辩护人意见,并于登封市公安局沟通,由公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登封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30日向登封市检察院递交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登封市检察院于同日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五、办案心得
(1)理清思路、立足专业
当事人首次会谈的时候,只是抱着咨询的心理,并没有意识到案件的严重程度,因之前在公安阶段做了不少工作,且告知辩护人公安没有将其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将其随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通过与当事人的面谈、完整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以经验判断,当事人作为整个事件的主导者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案件走向将脱不了干系,后当事人委托,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查阅整个卷宗,果然不少下属的同案犯都或多或少将矛头指向了当事人,公安虽未移送审查起诉,也是给当事人留下了很大的“后患”,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果然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一点让辩护人深有感触,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当事人和家属更多的是考虑“关系”层面,往往脱离了案件本身,其实当前公开健全的司法体制之下,脱离了案件本身,没有任何人愿意以身试险,为他人行方便。所以,刑事案件,专业本身,极为重要。
(2)建立脉络、收集证据
辩护人在与当事人几次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本案存在几点很大的辩护障碍:1,当事人所招聘的核酸采样人员收取学费后确实无一上岗。2,官方的输送核酸采样人员的学校和医疗机构曾发通知对核酸采样人员招聘条件有所限制,本案招聘时并无对此限制。3,当事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下属几个分支的相关招收负责人员在学员要求退学费时私自占用,没有及时退费。以上几点,导致案件呈现出了疑似标准诈骗骗局的假象。辩护人快速还原来了案件本身的事实脉络,结合案发时特殊的大市场环境,结合行业常规,从当事人以及实际控制的公司所做的所有的客观行为倒推,其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做的所有的行为也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时给当事人列取收集反向证据的详细清单,以指导当事人快速收集客观证据,同时,提醒当事人在收集证言等言词证据时,不做任何诱导,让相关证人主动阐述案发时的相关情况。
(3)条分缕析、形成报告
当事人随后向辩护人提交了大量杂乱无章的证据,同时提交了一份自己所写的情况说明,辩护人快速梳理证据,条分缕析,重新构建自己的行文体系,每一要点后均附上相关证据,最后形成了70多页的情况反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专业的法律意见,一并递交检察官。
(4)及时沟通、先入为主
检察官往往案件压力巨大,面对数起案件、堆积如山的卷宗,往往并无时间详细查阅分析,公安递交的卷宗往往也均为有罪推定的形式,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快速阅卷,并形成专业、说服力强的法律意见,及时先入为主的与检察官沟通则显得非常重要,本案在阅卷后一周内,辩护人就快速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详实的报告和专业的法律意见,得以及时与检察官沟通,使检察官透过诈骗的假象了解到本案的真实情况,同时专业的法律意见也作为检察官认可并决定不起诉的支撑。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并授意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本案在短时间内,通过辩护人敏锐的视角、清晰的逻辑、扎实的理论和文笔,最终实现了真正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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