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8-01-27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因为其刑事责任年龄的特殊性,在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中第二十章,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做了详细规定,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要点释义】
1.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2.应当讯问、听取: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注意】
1.审查逮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讯问,对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听取。
2.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对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听取。
3.二审不开庭的,对被告人应当讯问,对辩护人意见应当听取。
4.复核,对被告人应当讯问,对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听取。
5.对未成年人案件,对被告人应当讯问,对辩护人意见应当听取。
6.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3.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需要注意,“应当通知”不等于“应当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4.女性特殊: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5.补充陈述: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需要注意,只能补充陈述,不可以代替陈述。
6.不公开审理: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但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以派员到场。他们到场的目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教育,不违反不公开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纠正。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关键部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丝毫不意味着将未成年人作为消极的社会力量对待,而是为了动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予更多、更全面的关心和呵护,使未成年人能够更有条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就像园丁对花卉的呵护,为了防虫、防害而整枝、施药,但决不是说花卉是病虫害发生的根源。防虫防害,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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