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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02-05 08:36:53

我国对死刑判决十分慎重,对于一些应该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刑执行,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是什么,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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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4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概念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严格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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