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中国,十几亿的人口基数,虽说大多人都略知法律,但对行为没有什么概念,甚至有些表面性的看法,比如主管中止犯罪算未遂吗?这样的问题让小编脑子一片疑问区,为什么呢?请听庭立方小编为您一一说来:
主管中止犯罪算未遂吗
此问题应明白两点 ,其一,犯罪主体是谁?是主管本人犯罪,还是主管阻止了他人犯罪。若是前者,有可能是犯罪中止,也有可能是犯罪未遂;若是后者,可初步断定此行为是犯罪未遂;
第二,主管为什么终止了犯罪?若是自己犯罪,是否符合“能而不想”地条件;若符合,主管终止犯罪就不属于犯罪未遂行为。
那么什么条件构成犯罪呢?具体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经着手实行杀人;但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二)犯罪未得逞
尽管我国刑法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目的达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等等,但本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较为合理,它能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而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即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最后,若是还需要了解有关内容,可参照以下的有关法律知识。
有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综上所述,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若符合“能而不想”,也就是有条件又有机会达到犯罪目的,但最终没有继续犯罪行为,刑法意义上称之为犯罪中止,而这也是与犯罪未遂的最标志性的区别。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