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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与挪用区别

发布时间:2018-03-01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那么,如何构成挪用资金罪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那么,挤占和挪用的区别有哪些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贪污贿赂罪9.jpg

一、关于挤占与挪用的定义:

1.挤占可以首先理解为“借用”,即各专项资金账面反映存在,而货币资金实际余额小于账面专项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对挤占的认定相对难度较大,除正常非专项资金调剂使用外,还存在弥补其他专项资金缺口的情况,可认定为挤占。

2.挪用即未经批准“挪作他用”,专项资金账务已作处理,资金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但使用渠道完全违背了该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定项目或用途,即“钱”去“账”销。

二、挤占与挪用的区别:

1.账务处理不同:挤占是账务未做处理,资金被用,形成有账无实;挪用则从账面上已做处理,资金明显已发生支付。

2.违规初衷不同:挤占属于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占用,主观上计划归还占用资金;而挪用则因资金困难才占用,主观上一般无力归还或者实际上是以专项资金的名义争取而来不打算归还的资金。

3.违规性质不同:挤占性质较轻,调账即可;挪用性质较重,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挤占金额随着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当货币资金大于或等于挤占金额时,挤占问题自动消失。而挪用资金由于已经作了账务处理,不会因倾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

简单地说:有账无钱为挤占,无账无钱算挪用。

三、挤占与挪用的联系:

挤占和挪用这两类问题相互关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多数情况被混为一体。

1.都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者超范围超用途超标准使用。

2.资金都已经被占用或使用。

3.审计处理法规都要求归还原资金渠道,不得以罚代还。

以上就是庭立方的小编整理的关于挤占和挪用的区别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他们会提供给您详情且专业的解答。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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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与挪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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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那么,如何构成挪用资金罪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那么,挤占和挪用的区别有哪些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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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挤占与挪用的定义:

1.挤占可以首先理解为“借用”,即各专项资金账面反映存在,而货币资金实际余额小于账面专项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对挤占的认定相对难度较大,除正常非专项资金调剂使用外,还存在弥补其他专项资金缺口的情况,可认定为挤占。

2.挪用即未经批准“挪作他用”,专项资金账务已作处理,资金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但使用渠道完全违背了该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定项目或用途,即“钱”去“账”销。

二、挤占与挪用的区别:

1.账务处理不同:挤占是账务未做处理,资金被用,形成有账无实;挪用则从账面上已做处理,资金明显已发生支付。

2.违规初衷不同:挤占属于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占用,主观上计划归还占用资金;而挪用则因资金困难才占用,主观上一般无力归还或者实际上是以专项资金的名义争取而来不打算归还的资金。

3.违规性质不同:挤占性质较轻,调账即可;挪用性质较重,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挤占金额随着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当货币资金大于或等于挤占金额时,挤占问题自动消失。而挪用资金由于已经作了账务处理,不会因倾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

简单地说:有账无钱为挤占,无账无钱算挪用。

三、挤占与挪用的联系:

挤占和挪用这两类问题相互关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多数情况被混为一体。

1.都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者超范围超用途超标准使用。

2.资金都已经被占用或使用。

3.审计处理法规都要求归还原资金渠道,不得以罚代还。

以上就是庭立方的小编整理的关于挤占和挪用的区别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他们会提供给您详情且专业的解答。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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