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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与劣药的认定机关

发布时间:2018-03-04

老话”一药三分毒“,是古待医者常对患者说的,意为任何的药品都有期副作用,对症下药才是减轻或者解决副作用的最佳良策。但许多卖假药或者劣药的贩子常引用此话作为患者食用假药出现身体不适的借口。那么如果我们自己遇到了这样类似的问题,该向哪一个政府部门请求帮助呢?而我们自己该如何辨识呢?庭立方小编就此整理出关于假药与劣药的认定机关的内容,具体如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jpg

假药与劣药的认定机关

假药与劣药的认定都是由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认定的。其认定的标准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最后,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辨识假药与劣质品,整理出以下几点:

一、怎么认定及论处假药及劣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二、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

【该批未批、该检未检,该批文未批文,夸大适应症,污染变质,禁止使用】: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确认劣药含量不符: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三、劣药论处六种情形

【无期改期过期,无批号、改批号,擅添物料,未批内包材,不符药标准】: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综上所述,关于假药与劣药的认定应由药品监管局统一认定,且其检验结果直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若是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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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及论处假药及劣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二、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

【该批未批、该检未检,该批文未批文,夸大适应症,污染变质,禁止使用】: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确认劣药含量不符: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三、劣药论处六种情形

【无期改期过期,无批号、改批号,擅添物料,未批内包材,不符药标准】: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综上所述,关于假药与劣药的认定应由药品监管局统一认定,且其检验结果直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若是情节轻微,不够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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