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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进行二审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0-07-03 17:18:14 浏览:749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8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就孙某某、孙某某、罗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在一审审判结束之后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陈武律师、杨华律师、李重律师分别担任上诉人孙某某、孙某某、罗某某的辩护律师。李重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展开了案件辩护的相关工作。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资料,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转达了家属的关心与嘱托,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和情况,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的陈述和辩解,并向被告人详细说明了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办案程序和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就被告人的法律咨询进行了详细解答。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提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罗某某在网上已经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额认定不准确,罗某某实际是在孙某某处打工的员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一审量刑过重、罚金明显过高等辩护意见。

案件发回重审后,承办律师再次查阅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办案书证、鉴定意见等案卷资料,整理作出详细的阅卷笔录,对应提出了询问时间与到案经过时间前后矛盾,被告人供述和自身矛盾、和他人不能印证,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员签字和骑缝章,鉴定意见的委托方不适格等质证意见。发回重审(一审)庭审中,李重律师提出,本案是以公司名义且在公司意志支配下的单位犯罪行为;对于罗某某在网上已经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额,依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其销售数额不到50万元,且对于未销售部分30余万元,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本案中罗某某夫妻在犯罪中起次要、从属的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部分得到了审判法院的支持与采纳。

三、办案结果

2015年4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因鉴定意见等证据瑕疵,致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原来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7月8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办案心得

任何一个诉讼案件,庭前工作比庭审都重要。庭前工作的内容很广泛,包括会见、取证、阅卷、准备庭审材料,甚至包括与公检法的交流,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在刑事辩护中,阅卷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辩护律师需要仔细研究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复制得来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诉讼文书、言词证据、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对于诉讼文书,尤其需要留心时间上的衔接和指控罪名的变化;言词证据,需要留意时间、地点、人物、告知、签名等内容,如果超出时间,所取得的证据也就是非法的了;对于书证和鉴定材料,除了仔细审查其内容外,还应当注意其制作时间、制作主体、制作程序等是否规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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