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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公共场所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25 15:00:13

猥亵儿童是用暴利或者胁迫等手段对儿童实施的犯罪,猥亵行为主要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这样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儿童的心理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以后的人生成为一种负担,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很大的。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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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公共场所请莫吸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馆〔店〕、

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一、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三、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猥亵儿童罪的法律依据

1、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是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够成该项犯罪,而且无论儿童本人的意愿如何都不影响该项罪名的成立,猥亵儿童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影响也是非常坏的,因此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法律的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对其处罚也要从严,这是对儿童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的保护。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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