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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港达刑辩团队安翠红、汤尧宇律师为其辩护, 最终检察院对涉案的 F 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6-03 13:40:21 浏览:152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F 某系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与女方相识,线下见面时对女方进行侵害,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安翠红、汤尧宇律师接受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强制猥亵案件 F 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 F 某的辩解与陈述。经会见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侦查机关讯问的情况,了解到案件公安已经报捕,但辩护人认为 F 某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故辩护人立即前往检察院联系承办检察官,提出案件不予批捕的理由以及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希望检察官作出决定前能够认真考虑辩护人提交的意见以及听取 F 某的辩解,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1、F 某是否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2、F 某主观上是否有强制猥亵他人的故意,发生身体接触是否具有偶然性,前因性;

3、即便 F 某实施了威胁行为,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来是否达到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程度;

4、即便构成犯罪,F 某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对 F 某涉嫌强制猥亵案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主体与被害人之间是“熟人”或“网友”比例高。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邻里、亲属、师生等,

网友关系成为目前一种新的侵害途径。

如何预防性侵害案件的发生?

(一)增强监护人保护意识,提升家庭教育力度。

(二)注重未成年人性教育。

(三)加强对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员的监控。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及社会闲散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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