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W某在游泳馆游泳时触碰到在同泳道内游泳的三名被害人,三名被害人指控W某故意触碰其胸部,后W某因涉嫌罪被立案并历经一审、二审。
二、【辩护思路】
本案证据存在问题导致基本事实不清,因此辩护人与当事人及家属协商后选择进行无罪辩护;为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进行罪轻辩护。
(一)无罪辩护思路
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证实W某主观上具有猥亵儿童的故意、客观上具有猥亵儿童的行为。
(二)罪轻辩护思路
构成加重犯的前提是基本犯的成立,就W某对三名被害人的单个行为来说,因猥亵行为仅限于体表、时间短,且危害性小,以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评价为宜;但因W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三名儿童,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可将“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人”作为入罪条件,同时因“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人”已经评价为基本犯构成事实,不应再将其作为法定刑加重处罚情节重复评价。
三、【裁判结果】
二审五年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
四、【办案随笔】
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但代价应当与其错误程度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体现在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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