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7-08-21 16:23:41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会[1997]2号
【发布日期】1997.08.21
【实施日期】1997.08.2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厅(局):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成一批看守所,依法收押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实行法律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主管该看守所的国家安全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检察的方式,可根据其羁押人数,监管任务轻重决定派驻检察或定期巡回检察。


三、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定期向对该看守所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通报监管情况;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对违法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生的有关犯罪案件,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1997年8月21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