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0.12.11
【实施日期】1980.12.1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省《关于未经逮捕而判处或的人犯如何交付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 我们研究认为: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犯,公安机关可根据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不另办理逮捕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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