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不确定被告人犯案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被告人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替交申请书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对此很多人都不知道其重新申请如何写?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重新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薛某某,女,汉族,系受害人宋某某之母。
申请人:贾子,男,汉族,系受害人宋某某之子。
申请事项
对贾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对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76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鉴定意见》与客观证据、案件事实不符。
(一)《鉴定意见》诊断贾某为抑郁症,这与贾某的既往病史、家族病史、日常表现、查体结果、案件事实都不符,没有客观依据,没有科学性。
1、贾某没有抑郁症病史。贾某多次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看诊,诊断结论均为“睡眠障碍”而非“抑郁”,而且贾某一直在吃治疗“失眠”而非“抑郁”的药物。
2、贾某家族没有抑郁症家族史。贾某儿子贾子称,家族没有精神病史。
3、贾某平时没有抑郁症表现,更没有自杀史。据贾某父亲贾父、儿子贾子反映,贾某除了失眠症状外,精神没有异常。贾某同事谈某某、邻居徐某某、同监室人员周某反映,贾某精神没有什么异常。而且,贾某除了案发后有自杀表现外,以前从未自杀过!
4、贾某的查体结果也未发现异常。精神检查显示,贾某“意识清,定向力可,未发现感知觉障碍,思维条理……注意力集中,自知力存在”(《鉴定意见》),而且贾某的脑电图正常,眼动测定基本正常。
5、贾某案发前后有明显的防卫、伪装、狡辩等,与抑郁症病理表现不符的行为。一直声称匕首是为自杀准备的,但却用这把匕首杀死了宋某某;案发当日上午巨额捐款;用背心擦拭血脚印;用血迹留下遗言;给朋友发微信……贾某的行为,表明他并不是真的想死!否则,他明知割颈比割腕死的快,却选择割腕;明知给朋友发微信就可能死不成,还是通知朋友。贾某的行为,表明他非但不想死而且非常想活!否则,不会突然巨额捐款,更不会狡辩匕首是为自己准备的,企图减轻刑事责任!贾某的行为,都与情绪极度低落、对生活丧失信心、对外界毫不关心的抑郁症病理表现不符!
6、《鉴定意见》依据的案件资料不完整、不正确。
(二)贾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与客观证据、案件事实不符。
1、未区分症状轻重,一概认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贾某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违法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的意见,与客观证据和案件事实,严重不符。
2016年10月30日前后,贾某在山东省中医院查出疑似癌症,遂产生了杀死妻子宋某某的想法;
10月30日前后,买匕首,为杀人准备工具;
10月31日、11月3日,贾某两次给宋某某打电话,约宋某某见面,积极策划杀人行动;
案发后,贾某能完整清晰回忆并讲述作案过程,这充分说明贾某的辨认力没有减弱。
3、贾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鉴定意见》认为贾某案发时处于发病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与贾某的客观表现不符,与案件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
综上所述,《鉴定意见》没有客观证据支持,与案件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且违反回避规定,因此,申请重新鉴定,望予准许。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精神疾病又称精神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