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小时候,家人朋友就会时常叮嘱我们,防火是非常危险的一件事情,防火不仅损失财物,有可能还危及生命,因此国家将防火列入为犯罪事件中,如果情节严重,那么就构成犯罪行为,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起诉状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号。因放火嫌疑,于2017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6日16时,被告人戴某某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华润万家商场四楼女洗手间上厕所,期间,戴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洗手间的垃圾桶点着。商场工作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男人进入女厕所而前来查看,发现商场洗手间垃圾桶着火后将火及时扑灭并报警。当日,民警将被告人戴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3年至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
2017年8月4日
放火罪标准
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的界限在于是否点火,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犯罪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
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但是,对危险犯的认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放火罪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展过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此时,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中止。
根据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构成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如果被点燃物已经烧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则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实害犯的既遂
其实防火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伤人伤己,为了大家的安全,希望大家可以遵守社会的秩序,为我们大家共同生活的环境、安全出一份力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