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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引发故意伤害案,被告杨某只获刑一年零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8879次 案例二维码

房屋拆迁引发故意伤害案,被告杨某只获刑一年零十个月

—主办律师陶云秀

杨某故意伤害案,是我承办的刚刚结案的一起因拆迁而发生的故事伤害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承办给了我太多的感慨。

这又是一起拆迁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这已经毫不新鲜了---------放眼神州大地,有多少良田沃土成高楼大厦!而这个物质和外观的转变过程,给这片沃土上世代耕种赖以为生的村民带来的冲击、希望、失望、巨变、失落、迷茫、无助,我们这些外人也许根本无从知悉。他们中是否有老人,眼见沃土被水泥钢筋填埋,那凝视的眼神中可有浑浊的泪水?又或者,有多少正在悄悄地加盖简易房屋以获得更多补偿的村民,心里是否期盼那一叠叠的补偿钞票?时代以农耕为生淳朴的乡民,当隆隆的机器开进他们的田地推到他们的房屋,当他们手握或者满意或者失望的补偿款时,他们在失去了相邻、失去了土地、失去了传统的习以为常的生存方式之后,他们将如何适应这个外力给以他们的生活、境遇、环境的巨大改变!!而这一切的变化,他们在其中毫无主宰,不过是他人手中的棋子。这种在被动中经历的自己生活的巨变会给这些乡民带来什么样的巨大冲击,不知我们能否从燃烧的火焰作背景的他们同样火热的眼神中稍微读出一点?

在承办这起案件中,我十多次奔走在成雅高速蒲江段上。从新津县之后,满目苍翠欲滴的青山,层层叠叠。有一次下雨,在车辆行驶中,你能看见水滴违背牛顿定律从挡风玻璃上逆流而上,慢慢地爬到了玻璃的上部。这好像是奇迹,可是实际上,这无关乎奇迹,只是和科学有关。拆迁这种事情,就好像是这样一样。你眼看着青山变成了钢筋水泥,绿水化为了肮脏池塘,似乎是奇迹——因为有很多人一夜暴富,也有许多人一下子官运亨通。当然,也有许多人已经或者正准备成为唐福珍。可是实际上,有奇迹吗?也许答案是:没有奇迹。也许应该说,在中国式拆迁上,连答案都没有!

嫌疑人家属是其妻子,三十多岁。任何时候你看见她,都抱着她的第二个孩子。这个孩子只有几个月大,长得很一般,也许应该用瘦弱来形容。嫌疑人的妻子非常朴实,没有多少文化,说话有点絮絮叨叨。她总是说,是政府引起的,我们没有责任。我只好耐心地跟他解释,什么是故意伤害罪,为什么我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也许在她心里,她确实没有责任。她不能理解为什么政府说拆就可以拆,而他们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可能他们也不能理解政府要提高他们生活要发展当地经济的伟大决心,而他们的故居,需要为领导们的宏伟蓝图让路——这就是典型的中国式拆迁。他们看到的,是一栋好好的楼房,才建起不到几年,又要被拆了。他们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引进的那些企业买了地,却迟迟没有看到像样的厂房建起来——我曾经跟随他们到了当地的工业区,这些工业区道路建设很好,可是旁边的厂房稀稀拉拉,我们也没有听到想象中工业区的隆隆机器声。

案情

2011年2月的一天,一群焦急的人急匆匆地来到了律所。他们每个人都眉头紧锁,惊慌失措写在脸上。四川刑事辩护网的首席律所成安博士接待了他们。好一阵之后,他们才稍微平静下来,在律师的引导下,将事情原委陈述清楚。
他们是某县某镇的村民。就在2011年2月19日,在政府拆迁现场,他们的亲人X某将装有汽油的瓶子点燃,烧伤了政府参与拆迁的两个工作人员,现在两个受害人已经被送到医院,而X某则被公安机关“抓走了”---------用他们的话说。而他们的房子被拆除,他们赖以生存的自办超市的物品也被某县某镇政府的人员搬走,超市被关闭。现在来的是一群人,包括嫌疑人的妻子,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只有几个月大,两个老人,其中还有一个老人因为拆迁时受伤,目前在医院住院治疗。成安博士思索一下,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接下案子后,我作为承办律师,首先就是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向嫌疑人家属了解案件情况。第二天,我驱车前往距离成都市100公里以外的某县,办妥了会见手续。然后会见了嫌疑人。
某县看守所是我迄今为止所见最环保最生态的看守所。一个四维的旧式平房组成了监室,两道安全门是老式的铁门。进了看守所,是一个小院子,小院子摆着一个方桌,几把竹椅子,方桌上是几杯茶。院墙上爬满绿色的植物,院子里也是绿意盎然。也许这些都警醒着在里面的人们,生命是如此美好!
看守所的警察也很友好,没有城市里看守所警察那种冷漠和无视,笑着给我办理完毕会见手续,就让我带着嫌疑人进入了会见室。会见室就在看守所的院子里,如果没有会见室里围着铁条的嫌疑人椅子,没有人会认为这个就是国家机器中最冷酷无情的一个环节。

案情并不复杂。嫌疑人家里在道路旁有一栋房子,房子一层为商铺,嫌疑人一家在这里开设了一个超市,超市营业已有多家,每年为家里贡献着相对稳定的收入,作为一家生活的来源。突然镇里通知,这里要修建道路,嫌疑人一家的房屋也列入拆迁范围,要求必须拆迁。家里已经跟镇里签署了补偿协议,约定在2011年2月20日前必须搬迁。家里获得了100余万元的补偿款,另外还可以按照一定价格购买三套房屋。三套房屋由这补偿款来支付购房款。在协议签署后,嫌疑人家里要求镇里再补偿8.1万元的超市停业损失补偿。经协商不成,到2011年2月19日,镇里组织人员帮助嫌疑人家里拆迁(名为帮助拆迁,实际上是强制要求拆迁)。嫌疑人在拆迁人员强行进入其房屋的二楼时,警告这些拆迁人员不要强行上楼而这些人员不听,嫌疑人就拿出自己准备的汽油,泼向一楼到二楼的楼梯和强行上楼的两位政府工作人员身上,并拿出打火机,只听轰的一声,楼梯和两位冲在前面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上马上燃起了火焰。两人一阵惨叫,迅速下楼。由此案发。

嫌疑人讲完案情后很后悔,觉得不知道自己会被判好久,要赔好多钱,也不知道家里现在怎么样,两个孩子及妻子如何。嫌疑人自己说是小学文化。说自己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也一再强调,要是政府不来人强拆,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提醒嫌疑人,不管别人有什么错,也不管政府拆迁方式有多么不对,造成别人的伤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也向嫌疑人告知了法律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量刑方面的规定。

会见结束之后,我又到某县某镇政府找到了政府的镇长,向其了解案子的情况,并转达了家属关于现在生活困难,希望政府先行支付一笔补偿款的愿望。同时,我也向陈镇长表示,我们希望律师的介入,能让这起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平息和妥善的处理。

与受害人协商赔偿

在5月20号左右,案子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又到某县人民检察院拜见了案件的公诉人张老师,听取了他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的看法,并向他叫唤了我的认识。在这个阶段,我的工作除了会见嫌疑人,主要是就与嫌疑人家属一起与受害人接触,希望在嫌疑人家属现有条件下给予受害人一定赔偿,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以对本案量刑上产生良好影响。于是在6月20日左右,我们又驱车到某县某镇和某县县城,在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的陪同下,分别找到了两位受害人,谈判赔偿的相关事宜。尽管我知道受害人提出的赔偿额度嫌疑人家属很难接受,但是这个工作还是得做。
那天是成都少见的艳阳天,骄阳似火,气温在35摄氏度左右。我们和嫌疑人家属一起第一次见到了烧伤后的两位受害人。其中一位受害人母亲还是嫌疑人的远房亲戚。两位受害人都在家养病,由于新生皮肤脆弱,都不能出门晒太阳。尽管受伤已经三个多月了,但是烧伤病人特有的伤处状况依然存在,看后让人惊心。不出我所料,两位受害人都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嫌疑人家属家境贫困,确实无能为力。

第三部分 庭审

6月28日是这个案件的开庭日。庭审之前我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被告人这次很平静,说公诉人已经把起诉书送达给他了,公诉人也将其对案件事实在定性方面的另外一种认识告知了被告人。被告人问:如果起诉了,检察院还会不会把涉嫌的罪名变更成其它可能更重的罪名?我说检察院不会了。被告人之所以这样担心,是因为在审查了案件事实之后公诉人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告人事先准备了燃烧弹等物,并且其根本不认识受害人,其点火伤害的对象是当时参与拆迁的数十个政府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还涉嫌放火罪。当然,公诉人最终还是以伤害罪起诉到法院,放弃了他的前述观点。

庭审过程中,我提交了被告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的品行证明文件。庭审中我的辩护重点集中为以下几点:

1、本案的发生是由于某县某镇政府的拆迁中方式简单粗暴造成,政府在其中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政府与被告人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最终搬迁日是2011年2月20日,而政府在2月19日就组织数十人到被告人家帮助拆迁(实为强制拆迁),且在现场处置不当(政府在明知被告人情绪激动,并且警告不要再上楼的情况下仍然组织人员强行上楼),由此引发本案。

2、被告人家属在事件发生时也有受伤,被告人的岳母也在事件中受伤。可以说受害人也有过错。

3、被告人一直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嗜好,周围邻居和村委会均证实其前述品行。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

4、本案的发生,是因拆迁而起,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让其付出应该承受的犯罪的代价,也能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平复因本案而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受害人及其家属和社会的伤害。

第四部分 宣判

2011年7月6日上午9点20分,本案宣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的发生系因拆迁而起,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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