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聚众淫乱罪可以请辩护律师吗

发布时间:2018-02-23

对于聚众淫乱的事情,大家多少都有所耳闻,这也是不堪入目的事。国家的法律,对于聚众淫乱是定罪的,并且处罚力度也不小,但是定罪之前要注意取证,但是大家都会问聚众淫乱罪好取证吗。事实上,此罪的取证是有一定难度的。聚众淫乱罪可以请辩护律师吗?下面庭立方小编就给大家说说相关问题。

辩护15.jpg

聚众淫乱罪可以请辩护律师吗?

可以的。

一、聚众淫乱罪好取证吗

(一)是不是聚众淫乱活动?

多人混合发生性行为,可以界定为淫乱行为。但多人淫乱并不等于聚众淫乱活动,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区别就在于看他(她)的行为是否具有纠集性、聚众性,主观上是不是想扰乱社会秩序。

比如说,一伙人在酒吧,彼此之间都不认识,突然有人召集,一起去发生性行为。即便发生淫乱的场所并不是在公共场合,而是封闭场所,那么这个召集人也涉嫌聚众淫乱罪。因为他是纠集不特定的人进行淫乱,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

如今,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所谓的“换妻俱乐部”。

这种俱乐部,往往参与的人彼此间都互相认识,涉及人员的范围也比较小,纠集的特点并不是很明显。我个人认为,这种私下里的、小范围的集体性行为,是不是就构成刑事犯罪,是不是就涉嫌聚众淫乱罪,还有待商榷。但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是会被主流的道德观所摈弃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是,看他(她)是不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并不是淫乱行为的纠集者,只是作为参与者参与了一两次,那么从刑事上说,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要受到治安处罚。

也就是说,即便有确凿证据证明合肥艳照门事件是一起聚众淫乱活动,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只是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多次参加者。

淫乱活动中,如一方收了另一方费用,一般作为卖淫嫖娼处理

二、怎样认定聚众淫乱犯罪

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

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

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对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定罪之前必须取证,但是聚众淫乱罪好取证吗的问题回答就是取证还是有难度的,必须有证人和证据才行,取证的手段莫过于一些图片或者视频了,这才是最有利的正确,但是法律对于证据要求也是严格的,确保不冤枉好人,但也不放过坏人。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聚众淫乱罪可以请辩护律师吗

发布时间:2018-02-23

对于聚众淫乱的事情,大家多少都有所耳闻,这也是不堪入目的事。国家的法律,对于聚众淫乱是定罪的,并且处罚力度也不小,但是定罪之前要注意取证,但是大家都会问聚众淫乱罪好取证吗。事实上,此罪的取证是有一定难度的。聚众淫乱罪可以请辩护律师吗?下面庭立方小编就给大家说说相关问题。

辩护15.jpg

聚众淫乱罪可以请辩护律师吗?

可以的。

一、聚众淫乱罪好取证吗

(一)是不是聚众淫乱活动?

多人混合发生性行为,可以界定为淫乱行为。但多人淫乱并不等于聚众淫乱活动,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区别就在于看他(她)的行为是否具有纠集性、聚众性,主观上是不是想扰乱社会秩序。

比如说,一伙人在酒吧,彼此之间都不认识,突然有人召集,一起去发生性行为。即便发生淫乱的场所并不是在公共场合,而是封闭场所,那么这个召集人也涉嫌聚众淫乱罪。因为他是纠集不特定的人进行淫乱,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

如今,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所谓的“换妻俱乐部”。

这种俱乐部,往往参与的人彼此间都互相认识,涉及人员的范围也比较小,纠集的特点并不是很明显。我个人认为,这种私下里的、小范围的集体性行为,是不是就构成刑事犯罪,是不是就涉嫌聚众淫乱罪,还有待商榷。但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是会被主流的道德观所摈弃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是,看他(她)是不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并不是淫乱行为的纠集者,只是作为参与者参与了一两次,那么从刑事上说,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要受到治安处罚。

也就是说,即便有确凿证据证明合肥艳照门事件是一起聚众淫乱活动,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只是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多次参加者。

淫乱活动中,如一方收了另一方费用,一般作为卖淫嫖娼处理

二、怎样认定聚众淫乱犯罪

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

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

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对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定罪之前必须取证,但是聚众淫乱罪好取证吗的问题回答就是取证还是有难度的,必须有证人和证据才行,取证的手段莫过于一些图片或者视频了,这才是最有利的正确,但是法律对于证据要求也是严格的,确保不冤枉好人,但也不放过坏人。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