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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自首并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发布时间:2023-05-05 20:38:46 浏览:329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聚众斗殴罪

结果:聚众斗殴罪减轻处罚。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减轻处罚。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封面语:C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C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C某的证据,推动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C某成功减轻处罚。

二、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C某的弟弟被Z某某、S某某等人殴打。C某得知后于x月x日下午通过QQ与Z某某、S某某等人约定斗殴,但C某一行人到达约定地点时并未看到Z某某、S某某等人。随后C某等人在一个商场门口找到S某某等人。由于Z某某、S某某等人拒不承认殴打C某弟弟的事实。C某等人就对Z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Z某某轻伤。

20xx年x月x日C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C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会见C某,向C某详细了解斗殴原因、邀约细节、斗殴经过等情况,并告知C某相关法律规定;

2、积极推动C某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顺利取保候审

3、阅卷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确定争取减刑的基本思路,将各项证据相互串联,形成法律意见书。

4、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最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减轻处罚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一)本案中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过错。

本案的矛盾起因在于被害人对被告人C某的弟弟进行了殴打,公诉机关起诉书也对该事实进行了认定:“20xx年x月x日,被告人C某的弟弟被被害人Z某某等人殴打”,之后,C某出于兄弟情谊才找到被害人一方寻求说法,但是当C某找到被害人一方并向其了解情况时,对方却拒不承认殴打过C某的弟弟,正是因为对方打了人还不承认,C某这才冲上去踢了对方一脚,因此,C某主观动机并不是起诉书称的是为了替弟弟报仇,公诉机关认定C某系为了报仇而聚众斗殴属言过其实。

(二)犯罪工具系H某所有,H某携带的刀,C某没有指使任何人携带刀具

根据H某于20xx年x月x日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所作的陈述第3页“大概下午1点钟左右,Y某带着两个年轻娃儿来到宾馆找我,和我说对方人约好了,我将准备好的2把刀拿了出来,交给Y某一把,我自己拿了一把。”第6页“有一把前后一样宽的砍刀是我的。”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案涉犯罪工具系H某所有,也是H某准备的两把砍刀,C某没有叫H某准备刀,更没有用刀伤害被害人。

(三)C某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C某构成立功。C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Y某、D某等人,构成立功,起诉书认定C某系立功,属认定正确,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C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前没有前科,亦无劣迹,恳请法庭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3、C某在公安机关行政立案侦查阶段,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应对其从轻处罚。

(四)应当认是C某构成自首。

1、从C某犯罪事实未被察觉,司法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就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角度,应当认定C某构成自动投案。Y警官在《关于C某、D某、Y某到案情况说明》中陈述道,20xx年x月x日当天傍晚6点30左右,其看见工作群里的值班人员发的案涉车辆及人口信息查询照片后,发现可能与邻居CG某有关,随即联系了CG某。并在当晚8 点过,前往CG某家中了解情况、C某将犯罪事实和行为如实告知。9点左右,在Y警官的劝说和说明下,C某自愿表示愿意跟随警官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将案件事实情况说清楚,之后C某乘坐Y警官的私家车前往派出所。辩护人认为,在Y警官获知案涉车辆照片和人口信息查询照片时,公安机关尚没有正式锁定C某为犯罪嫌疑人,在Y警官向C某了解情况时,也不是对其进行正式讯问,更不是实施抓捕行为或对C某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在Y警官对C某进行说明和劝说时,C某自愿表示愿意跟随Y警官到派出所接受讯问,交代事实、接受处理的行为恰恰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属于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机关的追诉处理。投案目的具有自愿性和主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之规定,应当认定属于自动投案,C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2、从犯罪嫌疑人准备去投案和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角度也应当认定C某属于自动投案。根据Y警官的陈述,20xx年x月x日晚上6点30分左右,Y警官依据在工作群看到的车辆照片和人口信息查询照片后,就立即联系了C某的父亲CG平,并在当晚9点到C某家中向C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之后才打电话将了解到的情况向派出所分管案侦的副所长汇报。在此期间,Y警官曾向C某进行了法律层面的释明和劝说,C某当即表示愿意跟随Y警官一起回派出所。在去往派出所的途中才与副所长会合。辩护人认为,虽然Y警官在坐向C某进行劝说时具有辅警的身份,但是同时Y警官也是C某的邻居,当Y警官具有双重身份且不清楚具体情形下Y警官到底是作为辅警还是邻居对C某进行劝说时,应当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Y警官属于以邻居的身份对C某进行劝说,那么按照Y警官提供的《到案情况说明》,Y警官劝说时,C某既用言语方式表示过自己准备跟Y警官去投案自首,同时也采取了实际行动乘坐Y警官的私家车跟Y警官前往派出所,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到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C某在邻居Y警官劝说后,既表示过自愿去投案又采取了实际行动,理应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应当认定C某构成自动投案,C某到案后不仅交代了自己本人的犯罪事实,同时如实供述了所知其他同案犯及与同案犯间的共同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综上所述,根据自首从宽和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自首的刑事政策精神,辩护人认为C某的情况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恳请法庭斟酌考虑并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C某构成自首。

(五)、恳请法庭对C某适用缓刑

C某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C某具有如下较轻的犯罪情节:

1、C某主观恶性较低,犯罪动机并不是为了寻求报仇,而是想找对方讨要说法。

2、喊人是怕自己吃亏,同时没有让H某、Y某带刀。

3、被害人的伤不是C某造成的,H某本身也是在逃犯,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主观恶性大,在本案中也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直接实施者。

4、C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5、C某积极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理。

6、C某具有自首、立功从轻、减轻犯罪情节。

7、C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无劣迹。

综上,本案系事出有因,C某既没有为其兄弟报仇的犯罪动机也没有刻意想要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具有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同时C某所住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矫正,辩护人认为对C某宣告缓刑不至于再发生严重社会危害性,恳请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Z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六、办案心得

自首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于犯罪嫌疑人最终的量刑至关重要。自首的要件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在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动投案往往有争议,这恰好是律师可以抓住的一个辩护焦点。自首有关的证据主要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承办警官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系抓捕归案还是自动投案,都是辩护律师在阅卷以及会见时要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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