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Z某: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5年至2011年期间,Z某、T某等人进入Z某1控制下的H建设,部分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多起违法犯罪。
:2011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Z某2得知W某在H建设承建的人和某工地挖砂,遂电话告知被告人L某。L某向被告人Z某1汇报后,与Z某2纠集被告人C某、F某、Z某、W某1、T某军及H建设民工、某物业保安等二十余人赶到现场,用石头、木棒对挖掘机进行打砸,Z某2、W某1、T某军等人对挖掘机驾驶员被害人X某实施殴打,经认定,挖掘机被损毁部分价值4.**万元。事后Z某1等人未赔偿,由W某支付X某医疗费、挖掘机损失共计5万余元。
:2016年11月,H建设在某中教师宿合项目进场时遭到某市游某社区村民阻拦。被告人L某向被告人Z某1汇报后决定强行进场施工,同年12月14日,L某和被告人Z某2组织H建设员工、班组长在某项目部开会,L某要求各班组安排人员到项目施工现场强行进场,并对人员进行分工。
次日8时许,L某、Z某2组织被告人P某、H某1、L某2,L某3、T某军、Z某、G某等H建设员工及班组长、民工共计一百余人到教师宿合施工现场,G某、T某,Z某等人在扎人墙过程中与村民发生推搡,抓扯,打斗。卢养文、Z某2、P某、H某1、L某2、L某3未制止上述暴力行为,并调度人员增援,警察到场后才控制住局势。直到中午进场人员才离开,由L某组织统一聚餐。该次冲突造成F某2等5名村民不同程度受伤。事后,G某等人因进场表现积极被表扬。
:2012年2月,被告人Z某1以被告人L某的名义向被害人D某非法放货,后D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Z某1安排L某、被告人Z某2催收。
2012年下半年某晚22时许,L某、Z某2纠集被告人张F某、T某军等人到D某位于某市某区某街**号的某宾馆四楼索取债务,安排Z某、F某、T某军等人在宾馆轮班看守,跟随D某直至第三天上午,后D某借故逃脱。其人身自由被剥夺30余小时。
: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Z某1决定对S装饰城二楼商铺改造升级,通知商户限期离场,部分商户因补偿费、优先租赁权等未谈妥不愿搬离。被告人L某1、L某向Z某1汇报后决定强行进场打拆。2017年6月18日,L某、被告人Z某2组织H建设员工、班组长在某项目部开会,布置强拆任务,被告人P某、H某1对人员进行分工,被告人L某1、C某等市场管理人员予以配合。
2017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L某,Z某2组织被告人P某、H某1、L某2、L某3、Z某、T某、F某1、G某等公司员工,班组长,民工上百人聚集在S装饰城,Z某2带领H某1,L某3,G某,F某、Z某等秩序组人员强行将在商铺内值守的商户拖出市场,并焊接铁门,设立人墙,阻止商户进入。T某等拆除组人员在市场管理方配合下,对未搬离的二十余家商铺实施打砸、损毁,过程持续近三小时。
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纵观全案事实、案情情况及相关证据,采取的辩护思路如下:
(1)Z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组织”本身也缺乏社会上所认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性等四个性质,且无群众证言相印证。作为曾犯罪人员也会对恶性组织的认识更为明显并无知法犯法意图,不应该违反罪定原则强加于人;
(2)Z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欠债方无法不偿还债务有义务在先,Z某只是其中的配合人员,并没有限制被害人的自由;
(3)Z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一线底层员工,得到公司“向有关部门报备”的解释及安排才行动,阻却了行为违法性的认知,并且客观上没有毁坏行为;
(4)Z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所在公司作为施工方万全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限及安排采取施工,冲突也是阻拦施工一方主动挑衅引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判定阻拦施工方才应该为此负责,更何况Z某只是普通员工;
(5)Z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害方主动挑衅引起冲突在先,且在事情发生前Z某与被害方只是普通合作关系,更没有寻性滋事的故意。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并多次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案情、查看同步录音录像、调取有关证据、询问相关,全案作无罪辩护。
办理结果
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成功打掉了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两笔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Z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一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办案心得
一、对辩护律师来讲除了要对证据、法律规定烂熟于心、灵活应用以外,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开庭情况调整辩护策略。对于政治性较强的案件,可以多引用国家的形势政策、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等内容突出政治性,彰显教育意义,同时也达到辩护目的。
二、对于涉案罪名较多、涉案事实复杂的案件,在开庭时可以采取ppt等可视化手段辅助以更清晰的呈现案件事实、证据问题和辩护观点。
三、对于人数较多且被告人排名靠后的案件,庭审上的发言应尽量不与前面辩护人的重复,寻找另外的角度,但该强调的一定还是要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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