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多于儿童的保护还是比较重视的,在领域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罪”。什么是?认定这个罪名的一些条件是什么?猥亵儿童罪判决书怎么写呢?下面,庭立方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猥亵儿童罪简介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猥亵儿童案判决书:
机关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县谭xx镇xx村芋岭组189号。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由xx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3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由本院决定收监。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谭凤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为明、人民陪审员池俊平参加的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方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旦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陈**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自家沙发上休息时,责怪在家玩耍的儿子陈某某(5岁)与陈**(女,6岁)打扰了他,便随手抱起在茶几边玩耍的陈**,用手从陈**后背插入其臀部,开玩笑式摸着陈**的臀部责怪她打扰了其休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头脑中浮现平时浏览的淫秽图片的情形,便产生猥亵陈**的念头以满足自己的性欲,随后将手从陈**的臀部中间位置伸向其阴部位置,并用手指在陈**的阴部外侧与内侧左右来回抠摸,直到陈**喊痛时,被告人陈某某才将陈**放下,导致陈**外阴部挫伤。经x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向被害人陈**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费用20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罗某某、唐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储存的照片;x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潭法验字(2015)法鉴字第66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收条;被害人陈某病历资料;人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陈**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陈**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损失费用20000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15日,即从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猥亵儿童罪的一些介绍了,现如今猥亵儿童罪已经不是什么讳莫如深的话题了,只要是有关儿童的保护我们就应该要进行到底,大家发现有关犯罪分子也要进行举报。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到庭立方进行法律咨询,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