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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瓮安县法院针对引发关注的“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发布通报,称将组织人员展开工作

发布时间:2020-09-27 15:14:11

  近日,“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一案在网上引起热议。

  初三学生陈泗翰在校期间,曾多次遭到李小东等人霸凌,在被殴打两次后,又被李小东等人在校外围殴,在反抗中,陈泗翰用刀造成对方死亡,被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2020年8月25日,陈泗翰刑满释放。

  陈泗翰的父母认为儿子是正当防卫,表示要申诉到底。

  9月26日,贵州瓮安县法院发布通报,称将组织人员开展工作,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被霸凌者的反抗,为何不是正当防卫,反而构成了犯罪?

  

  两次被打后

  刺死霸凌者

  时间回到2014年4月30日。据媒体报道,案发当天早上,陈泗翰与李小东在学校食堂发生冲突,被李小东及其同伴围殴,问他服不服,并放话威胁他放学后等着。

  没有等到中午放学,陈泗翰就遭遇了第二次霸凌。李小东带了一二十人找上门,一群人对陈泗翰拳脚相向。

  中午放学后,李小东等人又把陈泗翰拉到学校附近的花竹园小区,李小东问他服不服,不服就单杀(一人拿一把刀对杀)。

  在学校奶茶店门口,陈泗翰被李小东和金威强行拉到对面丽都大厦的“虎鹰”扎啤城门前,问陈泗翰服不服。

  

  在殴打过程中,陈泗翰将卡子刀拿出来,刺在李小东的胸部。随后,李小东用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刺在陈泗翰的左背部。接着,陈泗翰又用卡子刀刺在李小东的胸部,然后转身逃跑。

  之后,李小东死亡,陈泗翰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救治。

  幸存下来的陈泗翰被提起诉讼,并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

  是正当防卫

  还是约架斗殴?

  陈泗翰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准确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意见》提出,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意见》对具体情形也进行说明: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要想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且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结合《意见》,陈泗翰在预判到霸凌者将继续施暴的情况下,携带卡子刀的行为,需要审慎判断。

  比如,陈泗翰已遭到殴打两次,在放学前这段时间里,为何没有寻求家人或者学校的帮助?是强行拉到校外还是“约架”?杀人的刀到底是哪里来的?

  如果事先准备好刀具并“约架”,就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因此,陈泗翰父母的申诉,还需提交更有利的证据。

  而这个案件本质上是一个校园霸凌的悲剧。除了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学校、家庭和社会也要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并通过有力的措施,把霸凌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不要再让下一个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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